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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权力的研究由来已久,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力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首先从经典的权力理论出发,试图对权力的本质作出一种异于他人的见解。提出权力的获得不仅需要必须的客观条件,还需要权力追逐主体的一些主观条件,尤其是权力欲。然后从社会冲突的角度阐述权力设置的功能,认为制度安排是权力实现的保证,并由此发掘有关权力设置与制度安排机制中的深层次关系。  相似文献   
62.
从获得感的本质内涵出发,可以将影响人民群众生态获得感的基本因素归纳为自然生态环境及其建设和享有的客观现状、生态环境知识与生态心理状况、生态文明制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生态政治参与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基本方略为指导,提振人民群众生态获得感的战略路径应当为在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中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实现更多的人民群众实际生态获得,在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中树立更优的人民群众生态需求观。  相似文献   
63.
立于双层多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非法占有目的系独立于盗窃罪之故意的主观要素,因此不应仅将盗窃罪的法定构成限定为直接故意。在具体内容上,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斥他人对其财物的控制而获得对该财物类似所有人的控制以及取得财物本体与财物经济价值的意图。非法占有目的与使用意图、挪用目的、毁损目的、牟利目的等均有不同,因而成为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界分的一项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64.
论姓名商标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4,(7):104-111
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相似文献   
65.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符合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辩护应对被告人有利、法律及司法机关应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自由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辩护是自由和免责的规范要求,而引诱与引导等中性词存在交叉导致法律的界限不清,即法律可能因为语义范围过广意外违宪;其设置本身所包含的对律师的定位不清,对律师、司法人员和普通公民差别对待而没有合理理由,过度设防导致歧视,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同时立法本身的模糊性也不利于保护被追诉人和律师的人权。因此,刑法第306条违反了宪法第5条的规定,应该由立法机关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66.
显著性是商标法的基石性制度,对其认识却一直不甚清晰,商标法诸多问题的解决依靠对显著性更细致入微的理解。探讨了两种显著性:固有和获得,分析其各自独有的问题以及两者的关系,如非文字标识的固有显著性如何认定?通用标识如何认定?臆造性标识保护是否受到商品类别的限制,“第二含义”如何认定?以及“第二含义”适用范围的扩张,两种显著性在商标法中的不同功能等。对基础制度进行细微化梳理,帮助人们理解当前商标保护中各种困难问题,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7.
许健 《时代法学》2013,(5):99-103
近年来,关于如何推进国际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人权的进一步实现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现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为推进人权的目标进一步实现,如何界定可获得的资源以及如何分配这种资源变得尤为重要。为此,国际社会各界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在界定“资源”的定义时,很多人将其限定在经济领域,这种理解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金融资金和财政等资源是必不可少的,但一国所拥有的自然、教育以及公权力等资源也是推进人权目标实现所必须的,基于此,对资源进行多元化理解能够帮助一国更好地推进实现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68.
因历史原因产生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恶意,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允许善意共存,实现包容发展.  相似文献   
69.
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70.
钟鸣 《人民司法》2012,(24):37-41
【裁判要旨】在以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申请立体商标时应强调必须具有非功能性的条件,在不满足非功能性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具有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的显著性判断上应当从严把握,因为通常而言消费者不会将商品本身或其包装容器视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也就不可能具有固有显著性,只有经过使用使消费者看到这种外形就能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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