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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即为精神创伤。精神创伤赔偿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健康权,因此有别于现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之概念。直到晚近,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方才获得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的认可与重视。尽管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诸多精神创伤案件,但是我国学界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研究甚少。本文则通过考察精神创伤赔偿的基本概念,结合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域的相关理论与实务,探讨在我国现行法下如何建构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以期为实务界审理日益增加的精神创伤案件提供学理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2.
人类自产生始,就免不了矛盾、冲突以及各种或轻微或重大的侵害行为,而化解侵害行为的方式,从激烈的血族复仇逐渐发展到和缓的赔偿,从群体责任逐渐向个人责任过渡.罗马法及传统普通法上的侵害责任,无论是罚金还是赔偿,都带有报复和惩罚的特性,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原则,以损害赔偿为己任的侵权法还隐藏在刑法和侵权法交错的乱象之中.在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标志的近代侵权法成熟之前,古代侵权法的历史可以描述为一段不断涤除惩罚思想、不断净化赔偿观念的历程. 相似文献
193.
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它应成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程度也应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现行《著作权法》未充分体现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应有关系,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两个版本,对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亦存在缺位和错位现象,有必要根据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对相关条款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4.
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95.
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类型化为偶然性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法定性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具有不同的属性.传统的偶然性不真正连带责任学说和实践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且随着法定化趋势的加强,偶然性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围在缩小,司法实践中亦面临诸多困境.建议以受害人权益保障为基础,改变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在偶然性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赋予被害人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同时或先后起诉数个侵权行为人. 相似文献
196.
义乌拥有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目前市场经营总面积达400余万平方米,共有商位6.2万个,交易16个大类、4202个种类、170万种单品,商品出口到215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外向度达65%以上。"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成为全球日用消费品生产贸易价格变动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小商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使义乌市场实现了由单纯输出商品向综合输出商品、信息、规则的重大转变。与此同时,发生在义乌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状况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 相似文献
197.
《民法总则(草案)》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有些也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匹配,可取的方案是将其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合同法将减少价款、退货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不科学,《草案》未把它们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是合适的,应予坚持.民法总则应全面承认各种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单方允诺所生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关系中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保证责任等虽然名为民事责任但实则系民事义务的情形,不得归入民事责任的制度之中.旅游、观看演出等合同中,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的,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应纳入违约责任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运用,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运用;在符合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也可以合并运用”的表述.责任竞合制度应在几个方面完善:在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且不得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本上是赔偿责任的竞合,承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产品瑕疵场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可用法律明文或规范意旨限制责任竞合. 相似文献
198.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形态应为“故意”和“过失”.“知道规则”中的“知道”二字应解释为“明知”和“应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专业知识人标准.对于“故意”可采取主观标准,对于“过失”可采取客观标准,其中“故意”的判断可用“通知删除规则”加以辅证, “过失”的判定,可以设定一定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包括对重复侵权产品的审查、对增值服务产品的审查、对未列明侵权信息但可以合理推知产品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99.
ISP第三方责任起源于美国DMCA§512,现今各国或地区皆受其影响,我国亦不例外.但在立法演进上,我国法在ISP第三方责任上可分为三阶段.雏形期立法存在行政立法色彩浓厚、法规生命力有限和民事立法特征不强等弊端,以公法调整方式规则私权易忽视对被侵权人的民事救济;成形期立法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但在调整范围上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广泛适用性,但却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参考对象;侵权责任法作为融合期立法之典范,以提高法律位阶、扩大调整范围、更新立法思想、平衡利益冲突为优势,在民事基本法领域确立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的统一性规定.在立法思想上,技术中立是私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平衡器.在理论基础上,受大陆法立法传统之影响,第36条并未采纳间接侵权,而仍以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作为ISP第三方责任之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200.
知识产权产品在关境间的输出和输入是引发知识产权国际冲突的重要根源.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政策最直接体现了各国对知识产权国际冲突的立场和协调.ACTA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下专门规定了边境措施的章节,从实体到程序对边境执法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本文将就该协议的边境执法部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探寻对中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