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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像水与流一样不能割裂。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它讨论的主题与西方文化有所区别,它不着重于思考法律与道德的本体意义上的联系,而注重于两者的社会功能和在社会中所处  相似文献   
22.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在汉代较为流行的一种断狱方式,它是儒家思想的外在表现.董仲舒是其首倡者,自董仲舒之后,便一直被后世所采纳,是中华法系最独特、最有价值的法律文化遗产.  相似文献   
23.
《山东审判》2012,(1):119-120
礼法结合,是指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这种法律文化不仅与西方迥异,与东方其他国家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24.
《学理论》2019,(10)
董仲舒创立的新儒学体系提倡独尊儒术,对西汉的学校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董仲舒的教育思想体现在德育思想和教化理论,其教育思想促进了官学体系的完备、促使私学的兴盛、经学教育的发展,但也导致了西汉学校教育模式固定,读书人的学习精神变得功利,缺乏创新和创造意识。  相似文献   
25.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建议出自于董仲舒的《天人三策》,采纳这一建议,并作出决策的是汉武帝,这都是于史有据的。  相似文献   
26.
董仲舒是儒学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经过他的创造性改造,儒学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天人合一"思想是其理论核心,本文试图对这一思想的提出、哲学内涵、逻辑中介及其现实归宿做一全面阐述。  相似文献   
27.
陈琳 《学理论》2009,(27):94-95
董仲舒是西汉时期最著名的唯心主义思想家。在人性论问题上,他对先秦各家人性论思想进行了批判的继承,特别是试图调和孟荀的性善论和性恶论,在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假借天道的权威,建立起了自己的人性理论,并由此推出了与之配套的王道教化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8.
殷周秦汉"天"论的历史演进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殷周宗教性之"天".<尚书>中殷人言"帝"尚未言"天",周人之"天"具有宗教和伦理的双重意味;第二阶段为春秋战国时代的"天"论分途."天"的宗教意识消隐,伦理属性张扬;第三阶段为秦汉时期的综合性"天"论.<吕氏春秋>为其始,至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达到顶峰.殷周秦汉"天"论一干而多枝,表现出早期中国哲学"天"论的三段论发展.  相似文献   
29.
传统的观点认为性三品是董仲舒人性论的基本思想,这个看法是站不住的.董仲舒对人性有许多论述,而性三品并没有进入董仲舒人性议论的正题.董氏提出了“性者质也”的命题,认为人的先天素质中有善、恶两种因素,人性可以概括为性善情恶,而性善情恶不过是天道在人身上的体现.人性善情恶,所以人待教而善.对于孟子的人性善论,董仲舒存在着矛盾的心理,他说:“万民之性善于禽兽者许之,圣人之所谓善者弗许.”  相似文献   
30.
<正>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发端于西汉,经历数百年,到封建王朝鼎盛时期制定的唐律,据称"一本于礼",显然是儒家化的最终成果。不过,有些学者论及西汉以后的法制,称之为"外儒内法"或"形儒实法",对于法律儒家化而言,这显然又是一个悖论,既然法家之实得以保留,那么所谓的法律儒家化也只能说是徒有虚名而已。这种悖论,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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