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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瑜 《廉政瞭望》2014,(23):73-73
我很色。我承认。一听到他们说“男人嘛,长相无所谓的”,我就来气。一想到这句话的潜台词是“男人嘛,有事业就行了”,我就更来气。一想到这个“事业”,其实说白了就是指钱,我就气得胃疼。说男人长相无所谓,那是纵容。说男人有“事业”就行了.那是势利。这种观点又纵容又势利,用一种虚伪来掩盖另一种虚伪。  相似文献   
12.
贺卫  李小文  杨永勤 《法学》2012,(9):153-157
一、作为法定情节的坦白的适用问题"坦白从宽"是我国历来的刑事政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有关坦白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践中对于坦白条款的适用存在诸多分歧,笔者将结合实践案例对该条款中"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相似文献   
13.
正[基本案情]1995年7月26日晚上,长期在成都打工的吴甲回到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芦永村2组,想到妻子和自己的二哥吴乙(同父异母)有不正当关系后又离家出走,便心生怨气,产生了"教训"吴乙的想法。次日凌晨两三点左右,吴甲拿着在回家路上捡的一根木棍,进入隔壁吴乙与其妻胡某的卧室,走到床边,用  相似文献   
1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往往被视为“有罪之最佳证据”,如果该供述出自任意,则易被当作可靠的证据采用,但是,供述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并且出于任意,也有虚拟的可能,因此,对于未排除的供述,可靠民为首先要解决的头等大事,供述的补强规则,是适用于供述的一项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5.
谢小剑 《中外法学》2024,(2):447-466
我国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仅指狭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机关作出的认罪陈述。目前,我国在肯定书面讯问笔录证据准入的同时否定其他形式记录的供述,否定行政机关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刑事初查阶段涉案人供述的证据准入尚未明确,立案前涉案人供述随意转化为书证、传来证人。这既导致与案件有关的涉案人供述无法进入诉讼,又让部分不可靠的涉案人供述进入诉讼,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涉案人供述因为违反了自身利益,具有较高可信性,一般具有证据准入资格,但其是否证据准入还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供述环境对供述自愿性、明智性的保障,涉案人供述引入诉讼的必要性,能否满足质证的需要等。我国应当赋予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的证据准入资格,否定行政机关以及初查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对传来证人以来源查证、出庭义务为准入前提,涉案人供述证据种类转化仍应当适用供述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6.
党的二十大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新征程重要使命任务。而由虚假供述引发冤假错案使审讯与供述的问题近年来受到了高度关注。在构建威胁、引诱审讯语言的目标与时间的复合条件基础上,分别检验了威胁、引诱语言的复合条件与虚假供述的关系。研究发现,审讯语言中存在目标框架和时间距离效应,认知主题与引诱、威胁复合结构语言表达有显著的关联。研究结果旨在为科学合规运用审讯语言、防止虚假供述的发生提供启发和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7.
赵德玖 《法学杂志》2006,27(2):120-122
民事诉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但是鉴于确立法律上的真实义务将面临诸多困难,且导致的弊端更为突出之现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应确立真实义务,不能对虚伪陈述者加以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2018年10月,A区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举报称:A区建设局副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招投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2年非法收受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所送现金8万元。A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前述举报线索后,通知王某到案了解情况。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于2008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包括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所送8万元在内的十余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150余万元的事实。  相似文献   
19.
袁曙光  张静 《青年论坛》2009,(1):104-107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人员的审讯:“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由“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彻底改变目前的侦查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不仅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件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中存在些许问题亟待解决,面对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现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值得认真反思。文章从经济学维度、国际法维度、国内法维度、实践经验维度、个案实证维度和沉默权维度六个方面阐述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予认定,从立法层面上排除供述证据,更多地通过认定其他客观存在的证据进行案件事实的判断。以此,从源头上切断刑讯逼供的根源需求,从而实现减少乃至防止刑讯逼供的出现频率,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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