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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景景 《中国检察官》2013,(10):10-12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概念上讲,这两个罪名是很好区分的,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在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比较难以区分。从客观上分  相似文献   
132.
命案是刑事犯罪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社会治安最严重的案件,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给政法机关带来最大压力的案件。侦查人员一旦取证不当或不到位,案件就可能诉不出、判不了、核不下,造成超期羁押多、发回重审多、上访闹访多,有的案件当事人甚至冲击国家机关、打骂司法人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命案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一)对案发现场勘查不仔细、不全面,流于形式案发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场所,及时地勘查现场一般都能够发现一些犯罪证据,甚至收集  相似文献   
133.
马静华 《法学研究》2013,(3):158-171
在我国,通过权利保障维护供述自愿性的理论构想并未透过现行刑事诉讼法全面体现。在供述自愿性的权利保障模式之外,还存在通过外部权力制衡审讯权力,从而间接维护供述自由的权力保障模式。以侦讯的“基本有效性”为外部限度,供述自愿性的权力保障模式应具备如下特征:审讯时间方面,审讯只能在白天进行,且不能持续太长时间,两次审讯之间应有保障受审人饮食和睡眠的必要时间;审讯空间和审讯主体方面,以“平行式”空间布局为基础,配之以独立、尽责的场所管理者;审讯工具方面,应配置自动化的或由审讯场所管理者独立操作的审讯记录、监控设施。新刑诉法和警务机制改革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权力保障模式的基本内容,但单一的权力保障模式不足以解决强迫性审讯的所有问题,保障供述自愿性的理想模式应当是权利保障机制与权力制衡机制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34.
苏岩 《法制与社会》2013,(25):85-86
补强证据规则是经过长期的诉讼实践得出的对于案件事实其证明作用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标准。在法官判断事实的大陆法系国家里,补强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证明力规则一道,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起约束作用。而在英美法国家中,补强证据规则更是被视为避免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时候被任何一方当事人所误导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35.
136.
在青少年犯罪多发且日趋低龄化的现实背景下,侦查讯问的求真功能和求供功能之平衡成为刑事和少年司法领域亟待回应并解决的重要问题。相关研究发现,青少年在侦查讯问阶段的高供述率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青少年供述行为是主体因素和审讯情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主体因素是产生供述行为的内源性因素,审讯情境因素是触发供述行为的外源性因素。考虑到青少年供述行为存在冲动性和短视化倾向,亟需构建基于心理脆弱性特征的特殊审讯方式,并从认知体系的改变、负面情绪的消解与情绪调节角度对青少年供述行为加以干预和引导。  相似文献   
137.
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孙长永 《现代法学》2000,22(2):18-23
中国现行法之所以没有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有政治、诉讼制度、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既要从价值判断上明确其必要性,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技术难题;但从社会的宏观背景来看,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艰巨性远远超过技术设计和价值判断的范围,必须特别注意相关制度的建设和程序规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139.
于同志 《法学杂志》2007,28(6):102-105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及意图损害他人商誉,捏造虚伪事实后由他人散布或者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伪事实而散布,致使他人商誉受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可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媒体把关不严而减轻或者免除虚伪事实捏造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0.
自首作为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情节,事关当事人受到司法裁量时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其成立条件不够具象化,导致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是否成立自首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何时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边界、自我辩解行为、翻供后再如实供述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况且不同的司法机关对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实务中更应当遵照立法目的,以体系解释明晰“如实供述”的认定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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