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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提讯是审查起诉的核心工作和审查案件材料的必要手段,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掌握案情,确定证据的效力和证明能力,发现证据在质和量上的不足,从而及时充实、补全证据。提讯是公诉人在开庭审判前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场心理战,其有多项工作任务,公诉人应当慎重对待,为之作好充分的准备,并根据审查起诉的工作特点和不同案情、不同认罪态度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和策略。 相似文献
30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在我国实行多年的刑事政策。刑法学界往往将其视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组成部分,而诉讼法学界则更为关注这一政 相似文献
303.
张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1):53-55
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等庭前审判阶段有刑讯逼供行为。行使侦查权的部门往往出具自己开出的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法院也会予以采纳。笔者认为,侦查部门出具的这种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不具有合法效力。应当从观念和具体措施上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304.
重复性供述是否排除存在"不排除说""排除说""区别对待说"等不同观点,2017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确立了"原则加例外"的重复性供述排除模式。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重复性供述排除的"诱因"仅限于刑讯逼供,且例外情形不够明确,这是导致重复性供述出现"排除难"的重要原因。要进一步发挥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功能,应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诱因"扩大至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取供行为,同时明确相关例外情形,在此基础上,合理适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305.
初查中所收集人证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初查是立案前必须的步骤,初查中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供述在不同的权利背景下其证据能力呈现差异。我国现行行政性初查忽视了被对调查对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初查应归于诉讼行为,其所获得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也不应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306.
侦查讯问制度以侦查讯问活动为调整对象。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活动,极为强调口供的作用,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视作侦查破案最直接、最经济、也是最重要的手段。过分倚重口供的结果,导致侦查实践中不择手段获取口供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进行反思,并借鉴法治国家的成熟经验,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维持一种平衡,从而完善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307.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采用了“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对重复性供述的“诱因”仅规定了刑讯逼供这一类非法取供行为,规范上存在排除范围过窄、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110个刑事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适用率低,重复性供述排除不彻底的困境。基于此,一方面应拓展“诱因”范围,将严重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取供行为取得的重复性供述也划定在排除范围内,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排除无依据”难题。另一方面应将“例外情形”的判断与认罪认罚制度、驻所检察官制度结合,完善非法取供行为举证责任制度,以保证供述的真实性与自愿性。 相似文献
308.
黄海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2)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规定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确立了原则排除、例外允许的排除模式。在继续效力理论下,原则排除、例外允许的模式相较于一概排除和裁量排除说具有正当性。在原则排除视角下,刑讯逼供的文义解释较为狭窄,按照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要求,应将其扩大解释为狭义的刑讯逼供、严重威胁和非法拘禁等方法。在例外允许视阈下,主体变更和诉讼阶段变更的文义解释不相当,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扩大对主体变更情形下权利告知的范围。按照目的解释的要求,对于承受能力弱的特殊人群应限缩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09.
《北方法学》2020,(3):138-148
对于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存在有罪说与无罪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应支持有罪说,贯彻违法一元论,认为只有在民事违法的前提下始有成立诈骗罪的可能。在民事违法性的认定上,在不违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对结婚和离婚中的"自由意思表示"进行违法性的实质分析,同时结合《民法总则》第146条和第153条的规定,综合认定虚假结离婚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结离婚行为即使经过登记,仍然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属于作为形式的诈骗,同时是就事实进行的诈骗。在主观构成要件上,不能以主观要件难以认定为由否定诈骗罪的成立,而应将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类型化地认定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