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019篇 |
免费 | 2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5篇 |
工人农民 | 12篇 |
世界政治 | 10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篇 |
法律 | 1117篇 |
中国共产党 | 150篇 |
中国政治 | 321篇 |
政治理论 | 45篇 |
综合类 | 28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8篇 |
2023年 | 54篇 |
2022年 | 65篇 |
2021年 | 59篇 |
2020年 | 70篇 |
2019年 | 49篇 |
2018年 | 16篇 |
2017年 | 26篇 |
2016年 | 20篇 |
2015年 | 66篇 |
2014年 | 188篇 |
2013年 | 137篇 |
2012年 | 143篇 |
2011年 | 159篇 |
2010年 | 151篇 |
2009年 | 185篇 |
2008年 | 130篇 |
2007年 | 111篇 |
2006年 | 82篇 |
2005年 | 70篇 |
2004年 | 53篇 |
2003年 | 57篇 |
2002年 | 44篇 |
2001年 | 36篇 |
2000年 | 33篇 |
1999年 | 12篇 |
1998年 | 8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3篇 |
1995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04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791.
《中国法学》2019,(2)
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相似文献
792.
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793.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既是破产法上的债务清偿,也是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投资行为。债转股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是不应混淆的概念。上市公司以股票清偿债务不是债转股的典型形态,其基本性质是以可流通证券清偿债务。债转股事项的表决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清偿问题,债转股的投资行为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允许强迫不同意者进行债转股。债转股方案对债权人应当比直接清算、现金清偿更有利。债转股并非必须所有拟转股债权人都参加才能实施,少数债权人不参加债转股不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作为债务清偿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该项债务即完成清偿。债务人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原因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已通过转股方式完成清偿的债权不得再恢复为破产债权。作为投资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依法不得再恢复为债权,不得以抽逃债权出资的方式,破坏资本充实原则。完成转股后还可以恢复债权的主张,将彻底破坏重整企业的资本(产)信用。 相似文献
794.
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明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79-85
股东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就证券虚假陈述而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应结合运用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 ,以惩治虚假陈述责任人。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为了保护大量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利益 ,有必要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追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管理层等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并采用派生诉讼继续追究有关主体因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以使责任落实到侵权人。 相似文献
795.
广告荐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针对《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0条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广告荐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0条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即要求"其他广告参与者"在广告中的角色为产品的荐证人;其行为构成虚假荐证;消费者有受损的事实;荐证行为与消费选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依据这些责任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荐证人和虚假荐证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具体责任形式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796.
797.
798.
新《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对市场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也直接影响刑法上虚假注册资本罪的认定。本调研报告通过对近几年虚假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对比分析,结合目前公司法修改对相关法律罪名、市场交易风险、司法工作的影响,提出应对注册资本调整所造成影响的可行性措施。 相似文献
799.
虚假诉讼近几年频发严重影响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诚信系统造成了恶劣影响,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2年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恶意调解、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在打击虚假诉讼中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并不乐观,虚假诉讼现象未能有力遏制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相似文献
800.
酒香也怕巷子深,为了使自己的商品被别人知晓,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对其商品进行介绍、宣传的重要性,纷纷聘请名人为其产品代言。因此要规范明星对其代言广告的行为,明确其对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