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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933.
证券法的两大重要领域信息披露和反欺诈制度可以通过信息确定性的关键概念实现一体性,从而既可加强理论贯通,又可减少披露要求过多、执法范围过泛等实务误区。在理论层面,应正视证券信息的重大性由规模和概率的乘积决定。一项信息只有在发生概率达到一定程度即具有确定性后,才真正有意义。在实务层面,为避免信息过载或信息误导,积极披露义务人只应披露具备确定性的信息。虚假陈述和信息型操纵的本质均是对所披露信息之确定性的非法改变。对积极或消极披露义务人的追责基础均为其行为造成的信息确定性假象。内幕交易的本质是对未披露信息的确定性的非法利用。内幕信息包含了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且已经具有了启动披露准备的实质确定性,或符合法定的形式确定性条件,或至少具备定性的信息确定性。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方式应避免倒果为因,将事后实现的确定性适用于事前,对公司控制人亦不应有所谓主观确定性标准。 相似文献
934.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正式生效意味着中国进入了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新模式。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重在备案管理,适用对象是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有效建立虚假外国公司法律制度,是落实对外国投资者备案管理,进行事中和事后法律监管的重要制度建设之一。在现有中国对外国公司认定的成立地国标准基础上,综合考查外国公司与中国之间的真实联系,作为认定虚假外国公司的标准。基于彰显保障投资自由和公司设立自由的考量,应该承认虚假外国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备案管理中,落实公司登记、代表人的指定和重大信息披露是虚假外国公司准入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虚假外国公司内部事务规范中本地公司法律的适用应限定在维护本国公共利益、公共政策与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935.
西方学者批判反思资本宰制的消费主义文化主要包括五种理论进路。一是着眼于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提出无止境的消费引发自然对人的“反控制”;二是着眼于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提出象征性消费造成严重的身份和阶层“区隔”;三是着眼于人与自身的关系问题,提出“占有式”消费泛滥导致主体自由的丧失;四是着眼于人与文化关系问题,提出“大众文化”消费对主体批判意识的消解;五是从“日常生活批判”角度揭示消费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殖民化。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吸收这五种批判路径所蕴含的有价值思想资源,对于加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创新,防范和规避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所面临的消费主义社会文化困境,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36.
索朗次仁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52-54
虚假有罪供述一旦被采信,将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破坏。侦查讯问由身体强制向心理强制转型,使得有罪供述的生成路径发生了较大改变,增强了诉讼阶段虚假有罪供述的识别控制难度;加之现有制度规定在防范虚假有罪供述方面的作用有限,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作为讯问中多发的典型虚假有罪供述类型之一,已经成为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有效控制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应在准确识别真假供述特征的基础上,破除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形成的核心,即虚假供述行为心理结构和虚假供述行为机遇。 相似文献
937.
张玉琦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0-64
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关于公司设立时出资问题的规定彰显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治理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细化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补缴责任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但是学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发起人补缴责任的法律属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足额发起人连带补缴责任的合理性以及债权人成为出资补缴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依据三个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补缴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938.
彭志强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4,(2)
无论是在法律规制,还是在股权控制方面,国家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金融企业都予以严格管控,民生华懋案即是其典型实例。金融企业融资时,在不威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应允许民商事主体的制度创新,充分尊重私法自治。从不同角度分析我国金融领域里外商隐名出资遭遇的困境,探究其实质、提出相应策略,这对我国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应该既让企业吸收更多资金、发展壮大,又不能忘记国家经济安全,只有兼顾两者、实现平衡,才是最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939.
刘琦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1)
国企改制和管理的复杂性导致了国家出资企业高管贪污贿赂犯罪认定的一系列难点问题.国家出资企业高管”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不仅要鉴别是否为”委派”和”从事公务”,还应认定其实然职务行为与应然公务行为的关联.剖析国有出资企业高管隐匿国企资产行为时,对企业资产的范围、隐匿的行为方式以及改制后的企业属于原国企高管个人持股的企业还是属于职工集体持股的企业等问题的认定在实践中仍要谨慎.对”实际控制”的理性分析则是高管贪污贿赂犯罪既遂标准的关键.贪污数额是否应按照国有股份比例扣除,取决于贪污的国企资产是否还存于国有资产中. 相似文献
940.
张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49-51
由于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重叠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应当以事前有否存在意思联络,是否构成共犯作为区分界定的标准,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起获伪造印章的案件,印章未起获不影响对伪造印章罪的认定,同时,当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单位印章不符时,只要足以产生混淆的效果就应该认定为伪造印章类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