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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同志撰文指出,自焚自爆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实施异常行为,以自焚、自爆为手段,以扩大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为目的,引发人群围观、堵塞交通,造成局部范围内社会秩序混乱的突发事件。由于自焚自爆事件事前多经过  相似文献   
812.
中外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牵连关系存在着三种学说,三种学说反映出了牵连关系牟一些特征,但未能揭示牵连关系的本质。牵连关系的认定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注重行为之间作用关系的新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其有牵连意图;客观方面,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有效方法,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  相似文献   
813.
李小伟 《公安教育》2007,(11):38-43
警察在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通过一些具体的、强制性的武力手段来完成,在国外称武力使用权。即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面对暴力的抗拒和攻击,可以使用武力予以制止、甚至可以使用致命的手段予以打击。警察执法武力可以说就是警察在执法实战中,为完成警察的职责和义务,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或暴力抗拒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与方法。  相似文献   
814.
邓岩 《经济与法》2001,(12):11-11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815.
816.
郭泽强 《现代法学》2023,(3):170-184
刑法主观主义通常对应刑法行为人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对应刑法行为主义,二者的争论在西方刑法学说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大多数学者会选择行为主义的立场,对行为人主义存在明显忽视,刑法行为人主义也曾成为众矢之的。但是,行为人主义其实不乏具有诸多可以借鉴之处,它在我国日益繁荣的刑法学研究中不应该被淡忘,对此有必要重提行为人主义,以充分发挥行为人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行为人主义贯穿刑法始终,其至少应分别从刑法观、犯罪论与刑罚论三个层次逐一进行分析。近些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也涉及到诸多的行为人主义思想内容,像预防刑法、犯罪人处遇方式的发展、犯罪圈的扩张范围等。在理论上,应当主动运用行为人主义的视角与内容,去合理解释这些现实问题,对于不合理的地方也应当结合行为主义及时进行合理的刑罚限缩。在行为主义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形下,重提行为人主义,既是对未来刑法学发展的合理预见,也是对当下刑法的范围保持清醒认知。  相似文献   
817.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等定罪要素以及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多次犯,都是针对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并依据其刑罚指征而采取的“预防性惩罚”,以便促使行为人形成统一的违法性意识,敦促行为人选择“弃恶从善”,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行为人”双层次犯罪论体系能够充分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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