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96篇 |
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8篇 |
世界政治 | 8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篇 |
法律 | 229篇 |
中国共产党 | 53篇 |
中国政治 | 500篇 |
政治理论 | 37篇 |
综合类 | 60篇 |
出版年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2篇 |
2021年 | 10篇 |
2020年 | 22篇 |
2019年 | 7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8篇 |
2015年 | 34篇 |
2014年 | 69篇 |
2013年 | 71篇 |
2012年 | 112篇 |
2011年 | 84篇 |
2010年 | 53篇 |
2009年 | 56篇 |
2008年 | 106篇 |
2007年 | 58篇 |
2006年 | 44篇 |
2005年 | 35篇 |
2004年 | 20篇 |
2003年 | 17篇 |
2002年 | 38篇 |
2001年 | 17篇 |
2000年 | 22篇 |
1999年 | 4篇 |
1994年 | 1篇 |
1990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0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891.
《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并未剥夺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享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冲突说”建立在对《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功能的错误判断上。该款也并非收回了地方政府规章“固有”的创制权限,而是重申了旧《立法法》对其“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明示了仅在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创制损益性规范,消除了旧法规定易产生歧义的缺陷,其功能在于修复而非颠覆原有制度安排。从现实主义角度考虑,为保障规章供给,《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宜纳入《立法法》第93条第6款中“依据”的范畴,独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受制于若干因素,不会消解《立法法》第93条第6款的控权功能,不会全面突破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 相似文献
892.
893.
894.
895.
896.
地方政府立法行为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权与地方政府依据授权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排斥.依据《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共性--立法性,否定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导致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行为游离于权利监督、程序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之外. 相似文献
897.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118-123
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进入修改程序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关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1〕关于这一主张,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有限纳入论",即只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诉讼,排除行政规章;〔2〕二是"全面纳入论",即将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都纳入行政诉讼,"至于行政法规的审查,已有《立法法》确立的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98.
作为法学理论的元问题,“法源”理论主要存在制定法主义、司法主义两种理论立场,其在公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规章的“法源”地位问题。从制度变迁的历史维度来看,规章的“法源”地位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在“放(权)限(权)”之间进行不断地调整。从理论推演的逻辑维度来看,不同的理论立场具有不同的理论推演过程。在制定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律形式决定。在司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属性决定。从司法实践的实证维度来看,为维护公法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应当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有效”的判断标准,并区分执行性的规章与创制性的规章。对于执行性的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决断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基于此,建议修改《立法法》,明确赋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创制性立法权限,对于实验性、临时性、技术性等事项,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创制性立法。相应地,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决断意义的司法审查权限,允许人民法院对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作出否定性的裁判或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899.
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应规范企业惩戒问题。立足于用人单位指示权集体化转型的法律技术,可以打通从个别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到组织体中惩戒权的路径。据此,企业惩戒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企业自治基础上的自治罚,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秩序,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企业惩戒需要通过追究才能得到实现。企业惩戒规则应以用人单位规章或者集体合同为载体,惩戒对象限于劳动者违反企业秩序的行为。企业惩戒措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但应遵循自治权行使的逻辑、组织体处罚的逻辑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在逻辑。企业惩戒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代表共同实施,我国目前应采取劳动者一方代表弱参与模式。企业惩戒的行使应满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劳动争议裁判程序的救济及合理性审查之下。 相似文献
900.
限制公法对私法自治的介入是近代以来的民法共识。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和《九民纪要》对民商事审判规则的统一,在进一步尊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了行政规章通过公序良俗原则通道影响民商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且主要集中在以证券行业为代表的金融领域。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边界出现了割裂。以公司上市挂牌中的对赌抽屉协议的效力为例,违反了证券监管规章的具体规定或原则是否构成“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原则的边界模糊,导致判定合同效力的裁判案例中出现了结果两极化的现状。我国在此领域暂未形成类型化的审判规范,对于监管规章未列明禁止的情形要审慎突破民商事合同的形式审查,为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留有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