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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活动的法律形式为核心建构的体系。但是,现代社会利益冲突的复杂化与行政活动方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导致行为形式理论在法律事实的认知与解释的功能上均明显弱化。而法律关系理论则能够提供有关法律现象的全方位观察视角,并适合不同的社会利益关系结构与私人权利基础之分析和论证。因此,法律关系理论可作为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另一主要支柱,以分担行为形式理论在法体系中的过重负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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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在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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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23(1):92-96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长期以来颇有争议,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可诉性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从目前我国内部行政处分行为不可诉的现状来看,应给予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以司法救济的途径,并将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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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监察部1999年8月所发的《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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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51-160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务处分作为一种新的处分类型出现。但政务处分的出现在整合处分权、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同时,也导致了原行政监察权空置;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的界限不明、衔接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机关公务员为对象,在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同党纪处分、刑罚处罚共同构成处分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行政机关承接原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发挥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实质监督与制约效能、改变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择一适用的标准等方式,通过制度设计解决政务处分出现后所产生的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