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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近代中国行政诉讼立法因仿效日本《行政裁判法》体例,对行政审判的法源问题未予规定。大理院及司法院解释亦出现了空白。而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除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与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外,对《训政时期约法》、司法院解释、判例、习惯以及法律原理等规范形式,均实现了作为法源的适用。  相似文献   
72.
73.
<正>按照对行政、司法机关分离的理解,法国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由行政法官完成。这是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双轨制的结果。法院双轨制是法国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与中国的法院体制截然不同。在中国,存在单一的法院体系,在每一个法院内部设立不同的审判庭,分别承担着不同性质的司法审判职能。  相似文献   
74.
程琥 《法律适用》2015,(2):18-23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尽快设置行政法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我国现实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区,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模式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可以探索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行政法院模式,即在目前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初审行政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上诉行政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下辖的专门法院。  相似文献   
75.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分别代表了普通法院模式和行政法院模式。两者在设置的理念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在功能上体现了控权与维权的平衡,在运行中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协调统一。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应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公民权的救济,满足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要求,顺应行政审判专业化的趋势,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76.
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的改革方向下,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改革不应再以消除司法地方化为重心,而应回归确保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跨区域审理有两种基本方案:微调司法管辖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两者的制度转换成本相差不大,但后者更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应成为改革的最佳目标,同时应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具体制度设计上,改革应遵循从集中管辖到行政法院的路径,行政法院应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的三级两审制,并通过设立派出法庭等方式保障原告诉权,以强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和实行集中审理模式提升改革之后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77.
<正>根据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精神,易受地方干扰是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或者说是判断识别特殊案件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是其他标准中的应有之义,以行政案件最为典型。在三大诉讼之中,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又受制于地方,如果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位于同一行政区划内...  相似文献   
78.
徐清 《人民法治》2016,(1):35-36
<正>跨区法院可以理解为类型案件管辖的跨区,也可以理解为建立单独的法院跨越行政区划实现类型案件的集中管辖。从目前跨区法院设立的实践来看主要涉及环境侵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以及行政审判当中,尤其是行政审判的跨区域管辖  相似文献   
79.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中执行模式的选择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模式存在诸多弊端。行政法学者提出的一些有益的改革思路在今天看来依然不够完善。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 ,确立行政法院执行模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80.
熊震 《前沿》2006,(11):174-176
法国的行政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一个法院系统,虽然采取用司法审判的方式来裁决行政纠纷,但是它最大的特点是隶属于行政权力而非司法权力。在200多年的实践中,它已经被证明是最富有特色、最适合其国情的模式选择,这与它背后完善的制度保障是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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