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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香》歌词著作权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两”槌定音,2004年3月22日二审判决生效。人们通常比较关注的是案件的结果,笔者参加两级法院的诉讼,更愿意通过这个鲜活的案例,在案件细节的基础上辨析探讨静态的法律文本如何被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并由此反观立法者的本意。缘起2003年陈涛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02年5月接受《金粉世家》剧组的委托,创作了该剧主题歌《暗香》的歌词,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对歌词享有著作权,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未经许可使用《暗香》歌词制作发行C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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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才能更好地发展音乐产业,也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相一致。建议对广播权和表演权这类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应规定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此外,应该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司法实践中支持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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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详细介绍《伯尔尼公约》有关"公开表演权"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表演权的历史进程,并就中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进行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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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5):64-68
机械表演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是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忽视或不了解机械表演权的具体含义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该权利,这是由于机械表演权的相关立法过于抽象而不够具体,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为此,可借鉴国外经验,在立法中明确界定机械表演权,完善其使用、收费、集体管理组织等一系列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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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阅读器采用即时语音合成技术,并非对已录制的朗诵进行播放,其产生和发展会威胁甚至替代传统有声读物市场从而有损作者利益。通过技术分析TTS阅读器可能侵犯的作者权利为复制权、表演权和演绎权。虽然中、美两国著作权法在复制权和表演权中存在差异,但在TTS阅读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却均持否定态度。与之不同,在演绎权上的差别却导致了TTS阅读器在美国存在着演绎权侵权可能,但在中国却无此风险的结果。面对以TTS为代表的新兴传播技术的挑战,我国有必要对现有机械表演权的定义进行扩充,但在演绎权方面则无需模仿美国的做法。从经济视角出发,TTS阅读器虽会严重威胁到有声书市场,但整体上并未破坏作者权益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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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歌曲翻唱行为,国内目前仍然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本文以翻唱歌曲侵权为视角研究我国对于音乐作品的的著作权保护,同时结合国外法制的成功经验,并对其中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建议性的阐述,以期更好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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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著作财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以作品使用行为为依据,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最后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这种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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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扩权:这是个问题——再论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录音制作才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盗版和非法网络传播使得其无法实现著作权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而导致的,并不是录制者权利不足所致,扩张其权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素。如果已有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有效的维护,法律规定再多的权利也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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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