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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片论--关于表演、表演者、表演作品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100-102
文章属于“片论”,只是对表演者权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如表演者的身份、表演非著作权作品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以及表演盗版作品等几个问题进行阐述并论述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 ,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 ,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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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增加的合理报酬权维护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权利,但此次修改仅对合理报酬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录音制品的种类、权利行使主体以及报酬分配等问题.借鉴《罗马公约》、WPPT等公约以及德国、法国等国家对合理报酬权的规定,完善上述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合理报酬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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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条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12月2 日~20 日,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日内瓦召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7个成员国中的近130个国家的代表和近90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观察员约700多人参加了会议。这是自1971年7月在巴黎同时修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以来,国际著作权界的盛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磋商六年的基础上,专家委员会主席芬兰教育部政府特别顾问利埃列斯先生向外交会议提交了三份条约草案,即《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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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宋庄“当代艺术馆”,以“艺术卖比”为题表演行为艺术。对于行为艺术表演者而言,展示于观众的表演就构成了其艺术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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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艳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3):9-15
“旭日阳刚事件”所反映的其实是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而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都不足以为表演者利益和公众利益提供足够的权利支撑。为此,我们应该适当扩张表演者权利,赋予表演者在尊重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条件下不经许可即可表演他人作品的权利,以此达到著作权人、公众、表演者等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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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2):51-63
在版权游说和外交谈判的时代,人们更多关注版权(作者经济权利),著作权制度的协调不仅需要履行规则,而且需要考虑跨区域的法律环境、文化环境、法律改革、公共政策、教育,从长远来说,还需要关注法律偏见和文化歧视,经验证明,因为文化差异,相同著作权规则在不同国家实施效果是不一样的。作者精神权利国际协调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改革,现有的国际著作权条约为协调国际作者精神权利保护提供了基本手段,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各成员国缺乏强烈的政治意愿。要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作者精神权利保护和版权保护一样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作者精神权利不仅和数字环境密切相关,而且是重塑未来著作权法的支柱,在后数字时代,版权概念可能过时,但是,作者精神权利一定比以前变得更加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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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是表演者权但有其特殊性。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显示出群体性、空间性、一定的传承性。理论界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类型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群体说"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民间根基、权利主体法定性、创作主体群体性。考量国际立法原则、行为要素、物理要素,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包括国家、民族、种群、种族、传承人、表演者特定群体。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有相应规定,我国无明文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