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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关注的难点问题,案件多发,观点多样,争议不断。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复杂的客体、多方主体及权利,宜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其要素进行分析,并且应认识到在数字互联网时代传统的表演已扩展包括数字表演形式。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玩家和直播平台,涉及的客体主要包括游戏软件、游戏整体画面和直播画面。依据罗马公约、WPPT和我国著作权法,游戏玩家应被界定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游戏整体画面则属游戏作品的表演,游戏直播平台亦可成为游戏作品的法人表演者。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关系可藉此厘清,各主体的行为及其权利与边界可得以界定,网络游戏产业可望得到合理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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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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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的发展给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带来新的提升,但表演的价值实现需求,以及合同自身的便捷性、事前性、补充性、灵活性,受到表演者权利保护不同模式国家和国际公约的青睐.目前我国除了在著作权邻接权中保护表演者外,应更多关注合同的权利实现方式,坚持意思自治前提下,贯彻平等、公平的合同价值目标.此外,我国需要从理论和组织上做好完善科学的集体合同准备,让基础的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成为表演者权利实现的最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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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蕾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99-100
2012年6月成功缔结的《北京条约》首次对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以此为根据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文章通过对以现行《著作权法》为裁判根据的、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问题的三个典型案例的判决进行分析,并以《著作权法》修改二稿为标准对三案进行重新审视,探讨了修改草案对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根据判决的变化,对草案二稿第36条的规定进行了利弊分析,并就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问题提出了三点草案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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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术艺术的知识产权涉及诸多层面,它的艺术综合性又决定了其受法律保护的多重性和交叉性。目前我国立法对此规定的不明确具体,导致了实践中出现此种侵权行为时较难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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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使近20年的谈判终于修成正果。这一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增加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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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它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然而,无论是司法的广场化,还是司法的剧场化也都还暗含着潜在的矛盾或深刻的悖论。从更为宏大的背景来看,司法的广场化和剧场化问题代表着自由/秩序、民主/独裁、实质主义/程序主义、大众化/精英化、通俗化/职业化、简单化/复杂化、感性创造/理性选择、多样化/单一化等等二元对立的语路。在这样复杂的语境和语路中,谈论司法的广场化或司法的剧场化哪一个更具有优位的正当性,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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