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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932.
当前利用电子合同进行商贸活动已成为世界的潮流,电子合同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本文将主要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933.
意思表示解释对当事人真意的探寻实际上需要通过语义的探究来实现。语用学以语言哲学对意义的思考为滥觞,为意思表示的解释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方法。依照解释学理论建构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与语用学的意义探究方法相契合,但同时也表现出零散、不系统和立场游移的特点。因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建构应综合解释学的"解释者—文本"与语用学的"言语—言说者"双重视角,为解释者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相似文献   
934.
法律行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最重要的基础概念,是相关制度甚至是民法总则的基石,在私法领域有独特的调整范围,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然而,我国关于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或弊端,给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及司法实践带来障碍。我们应该认识其中的不足,取长补短,不断完善,推进法律行为理论的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935.
936.
937.
<正> 为了有效地防止、限制欺诈行为,充分地保护受欺诈人的利益,各国都不仅在民法上对受欺诈人提供救济,而且在刑法上对构成犯罪的诈骗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由于民法上的救济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不同、性质各异,因此,这种不同法律部门间的法规竞合一般不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在于,欺诈在民法上不仅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导致民事  相似文献   
938.
田胜利 《理论导刊》2002,(11):51-5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要约、承诺理论制度化之后,便面临着具体规则的操作问题。作为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核心分析工具,笔者以为,在要约与承诺中,要约制度处于更根本的地位,承诺是受要约人行使承诺权的行为,而承诺的发生是要约效力的根本体现,承诺的要件等均定于要约之中。因而,本文拟以要约制度为基点,以要约的法律效力为中心加以展开。  相似文献   
939.
沃田 《德国研究》2000,15(2):26-29
序 德国民法最主要的法源是1896年制订、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仿照罗马法继受学派《学说汇纂》的体系进行编纂,体现了高超的学术成就和精湛的立法技术,成为20世纪民法典的样板,被众多国家所仿效,并且通过前苏联渗入新中国的民事理论和民事立法中,成为我国法律广泛认同的民法理论体系和法典编纂模式。时逢其施行百年,又值我国新《合同法》刚刚施行,遂择其中内容加以研讨,以求教于前辈与同仁。 正文 在德国学者所创设的法律行为学说中,意思表示理论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早期的法律行为理论曾将…  相似文献   
940.
《现代法学》2017,(4):67-80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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