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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我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制度,该条不恰当地使用了参照技术,割裂了居住权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在于以人役权为特征的物权规则与继承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两者的协作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遗嘱中居住权的内涵判断以及居住权创设的时间方面,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则,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当然继承原则;其次,在遗产债务清偿、遗产管理以及转继承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性进行调整;最后,在物权法中居住权的义务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该在继承法和居住权制度之外类推质权人的用益规则与地役权滥用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972.
思想政治教育图像转向是为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率。基于人类视觉系统的本能反应,以及借助于图像技术的发展,用图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频率不断增加,从而使得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出现图像转向的趋势。在转向的过程中存在着图像的虚拟性冲击思想政治教育的真实性、图像的具象性不能表达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抽象意义、图像泛滥化可能带来意识形态危机等问题。对此,必须注重提升图像素养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图像转向的效果,以语言的抽象性来弥补图像具象性的不足,以平衡的语图关系来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图像转向的范围,以图像转向的实践策略构建推动图像时代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守正创新。 相似文献
973.
李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18-34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974.
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72-77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及第6 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相似文献
975.
王天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95-105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76.
胡晓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3):144-15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是司法审判实践中解决股权纠纷的前提性问题。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股东投资行为是个体行为,股东投资目的是为了取得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判断股东身份首先需要确定投资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意,同时公司具有团体性,股东的身份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即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加上团体的认同。在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证据与上述标准进行比照,以判断投资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意,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并认可投资人的股东地位,从而做出最终的裁决。 相似文献
977.
十二经对冲取穴法,是以十二地支对冲、对化理论为指导,依据人体经络、脏腑生理规律与病理变化总结出来的一套针灸取穴方法,是对十二经纳支理论的一种创新,在临床治疗中亦屡建奇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