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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于消费者的范围、销售者“明知”的认定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瑕疵免责的理解等。结合典型案例中裁判者的观点认为:消费者应作广义的理解,涵盖非职业打假人;明知应包括重大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采事实自证原则,由消费者承担标示瑕疵的证明责任;标示瑕疵免责应限于不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瑕疵。 相似文献
982.
《民法典》第1176条创新地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遭受损害,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关于自甘风险的概念内涵与适用范围仍存在争议,需要对规范进行解释论研究。自甘风险重在审查受害人的行为,具有主客观四个构成要素,有别于受害人同意和过失相抵,与意外事件可以并存。受害人自甘风险,不当然免除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应当继续审查致害人一般注意义务或风险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将各方过错加以综合比较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民法典虽将自甘风险限制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未明确排除类推适用,以往司法实践也已经积累了经验,形成了一定共识,法官应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权,将具有同质性的风险行为类推自甘风险制度,谨慎确定责任。 相似文献
983.
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风险责任外,无权代理人还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此时的赔偿范围为消极利益,且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关于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与有过错规则的明文规定,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的善意意味着其无过错,但恶意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对代理权欠缺的恶意和对被代理人追认可能性的判断作出综合认定。在判断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时,还须考虑其是否违反向相对人披露代理权欠缺的说明义务。关于无权代理人过错侵权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责任分担,应综合侵权法中与有过错和受害人故意的规定以及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况逐一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984.
在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中,过错和违法性的关系颇具争议,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违法说可以很好地解决和处理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从而将两者明确地区分开来。过错是一个主观的因素,对其进行认定和评判时考虑的是人们的主观意识,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违法性是一个客观的因素,可以通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直接给出明确的判定。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违法性可以作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当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时,违法性是必不可少的选择;当过错不足以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时,违法性是被告承担责任的主要基础。因此,过错和违法性二者相互依赖,却又不可相互吸收和替代。 相似文献
985.
李佳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1):112-117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目的并非是为了简单对号入座,而是在排除了责任阻却的前提下,明确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防止司法走向能动主义极端。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网络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过错标准是网络侵权的核心,过错标准的记述性和规范性能够客观地为司法工作提供理论依据。网络侵权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一般故意和实际恶意。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迟延置被侵权人于扩大损害风险的境地。风险是否被激发,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在无过错与过失之间变化。 相似文献
986.
当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从而实现买者当心和卖者尽责两项原则之间的平衡。既有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当事人在分担损失时应考虑的要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当的恣意空间。过错、原因力、风险三项要素的综合权衡方案的可操作性存疑,应转向过错要素的单一权衡方案。具言之,应区分投资者类型、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金融机构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投资者为一般过失、金融机构为一般过失而投资者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一般过失四种情形,确定更为精确的损失分担方案。 相似文献
987.
因体质脆弱的老年人易发生损害事故,公平裁判养老机构多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成为达致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养老产业健康发展之平衡的关键。养老机构并非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保险人,应当仅在过错未尽照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着眼于判断行为人在损害发生之时点的行为有无过错,基于养老服务是以维护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之继续性、劳动密集型服务,应综合“结构—过程—结果”而贯穿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始终,从“硬件、软件、环境、主体”四个维度分析养老机构应当预见和防范的风险,在尊重老年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以及老年人身心状况之需求,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针对受害人举证困境以及司法虚化过错认定之现状,可以通过明确养老机构的义务以及推定过错、事实自证等过错认定客观化路径,为司法明确标准,为养老机构的规范运行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988.
袁建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6)
了解故意伤害犯罪的原因对于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年龄、团伙文化、无序的市场以及被害人过错均与故意伤害犯罪的发生具有紧密的联系.“年龄-团伙参与”概率曲线揭示了未成年人具有高度的团伙参与倾向.团伙文化不仅是诱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重要原因,也倾向于使团伙成员更具有攻击倾向而促成犯罪的发生.对于社会底层的人来说,无序的市场是暴力冲突的主要社会土壤之一.被害人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暴力冲突的升级.根据犯罪动机的不同,故意伤害犯罪的暴力可以区分为争端暴力与掠夺暴力.因此,在社会学意义上,应当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来消除年龄、团伙文化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规范刑法学意义上,应当责令团伙组织者、与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实施掠夺暴力者以及具有过错的被害人承担相应的特别责任. 相似文献
989.
犯罪是一种互动行为,被害人的行为影响甚至形塑了行为人犯罪,在关注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应认识到被害人过错的一面。一方面,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常见的辩护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场;另一方面,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着偶然和专断。本文在分析产生此种现状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在立法上法定化,在司法上规范化,旨在实现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司法控制。 相似文献
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