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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为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也为了让残疾儿子未来生活有保障,江苏省扬中市一农民母亲为聋哑儿子购买了数份人身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儿子意外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却遭到了拒绝,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难道是自然死亡、正常死亡吗?"这位农民母亲偏不信这个邪,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她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近,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得到了答案。  相似文献   
212.
【裁判要旨】保险单上的笔误不得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未保全第三人之财产不是保险人拒赔或扣减赔款的理由;保险人未及时赔付被保险人损失,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汇率损失和巨额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  相似文献   
213.
【裁判要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缔约上,也要体现在履约过程中。保险人在因投保人违反相关义务而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又以自身行为表明其放弃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中其他严重疾病具体涵盖的疾病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  相似文献   
214.
【裁判要旨】车损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该条款的效力问题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争议。本文首先就该条款效力的两种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归纳。其次,从该条款本身所处的保险合同条款、该条款与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冲突、该条款与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背离几方面对该条款进行全面的分析。最后,笔者从该条款本身的修改、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机制的完善、保险市场本身的发展及保险法知识的普及几个方面提出了若干想法。  相似文献   
215.
叶林  郭丹 《法学杂志》2012,33(8):31-39
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不宜简单地归入合同或商业行为。保险以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为目的,有别于投资工具和射幸合同。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却要兼顾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适用。学术界常将被保险人列为保险合同关系人,此种做法不利于准确表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现代保险法思想。  相似文献   
216.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217.
盗赃车是指通过盗窃手段取得的车。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盗窃汽车销赃出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据统计,仅深圳市,1980年4月至1990年4月,被盗汽车212辆,1997年全市被盗汽车升至928辆,平均每天盗2.5辆,1999年1月-10月份,全国被盗汽车12万辆。那些不知情购买盗赃车的人(以下称为善意买受人)也要购买汽车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投保的盗赃车发生承保损失或又一次被盗,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现保险标的是盗赃车,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善意买受人对盗赃车真的没有保险利益吗?  相似文献   
218.
因现行《保险法》对有关定值保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字,亦缺乏相应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的纠纷比较多。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定值保险合同,且系足额保险。在具体理赔时,如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当船舶全损时,争议很大。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219.
樊启荣 《法学》2007,(2):90-102
由第三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为防止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人格权以及尊重被保险人之自主决定权,须经被保险人之书面同意方能生效。在解释论上,为赋予被保险人完全之同意权,“书面同意”应统括“事前之允许”与“事后之承认”;作为死亡给付保险合同之特殊生效要件之一,“书面同意”并非取代保险利益原则,应采“同意主义”与“(保险)利益主义”之同时具备的双重生效标准;同意权应专属于被保险人本人,即使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而为之;被保险人对其同意得随时撤销,撤销之效果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1、3款对被保险人同意权及其行使存在诸多疏漏,亟待修订与完善。  相似文献   
220.
律师说法     
问:2007年,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为股东王某(李某的亲戚)向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王某未按期还款引发诉讼。法院认定担保行为无效,判决我公司在王某未能还款部分承担50%的责任。请问:既然担保行为无效。法院为何还要我公司承担责任?读者袁丽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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