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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公安机关按照不同的工作部门,适应不同的公安工作需要,产生了不同种类的公安文书。正确区分公安文书的种类,对于文书的撰写、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92.
同案同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司法裁判具有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的二元性质,它们都是司法活动不可放弃的构成性义务,也都是法官的道德义务.同案同判属于依法裁判的衍生性义务,其含义本身就蕴含于依法裁判之中.这种义务虽然是司法裁判的一般性要求,但只具有初始性,始终存在着被其他更重要的理由所凌驾的可能.但是,同案同...  相似文献   
93.
公安文书语言的生动性是由公安文书的功用和特点决定的。在写作实践中,通过恰当使用修辞格、灵活地运用词语、巧妙地安排句式等来达到生动的目的。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公安文书语言生动性的内涵,必须注意几个问题:语言生动与内容准确的关系、公安文书语言的生动性与文学作品的生动性的区别、讲求公安文书语言的生动性必须适应不同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相似文献   
94.
杨志航 《北方法学》2023,(2):150-160
随着人工智能司法技术的迅速发展,完全的人工智能裁判不再只是幻景。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具备司法正当性,则是法理学研究应该关注的焦点。司法裁判本质上是在法官主持下,以追求共同正义为目标的裁判说理活动。目前,人工智能司法正当性的反思被关于其优势的讨论所覆盖,这将导致产生以下观念:第一,技术优先主义,即以技术革新取代主体正当;第二,效率优先主义,即以判决效率取代判决正当;第三,判决确定性优先主义,即以判决确定性取代共识正当。然而,人工智能司法的优势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其正当性的缺失,这也使得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独立地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95.
葛文静 《法制博览》2023,(12):109-111
众所周知,文书笔迹鉴定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程序。文书鉴定可以有效判断可疑文书证据上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通过将多份可疑文书证据上的字迹经过鉴定确认,判断为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笔迹鉴定逐渐成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方法手段,笔迹鉴定人在鉴定笔迹全程需要进行视频记录。笔迹鉴定不仅要确保司法鉴定质量,而且还需要客观、事实、科学地确认文书字迹是当事人所写的基本事实。本文主要通过对文书鉴定证据角度出发,公平、公正、公开对文书字迹进行鉴定,不断丰富、完善我国文书笔迹鉴定质量,更好地指导司法鉴定实践。  相似文献   
96.
在我国当前的公司发展过程中,股东知情权是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基本性权利,其宗旨在于缓解公司和股东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大量矛盾以及冲突。但是综合我国当前的股东知情权落实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较多的漏洞以及缺失问题,因此建立在股东知情权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其中的主体资格、查阅范围、限制、行使方式等几个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优化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定位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及办法,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建立责任制度,设置明确的前置程序,这样能够确保股东知情权的落实,真正满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需求。  相似文献   
97.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相似文献   
98.
德国《股份法》在借鉴了他国规定,对股东资格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以诉前审查程序———诉讼许可申请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法院的依法审查来保证诉讼的正当性;股东论坛的设置,开通了股东之间交流联系的快捷网络通道,以方便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条件;特别的诉讼费用承担设计,在减轻股东诉讼风险的同时,为强制公司自主行使权利施加了潜在压力。  相似文献   
99.
李良义  刘蜜 《法学评论》2006,24(5):151-155
鉴于刑事审前程序裁判权之主体在实现保障人权和正确行使国家追诉权及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我国立法应当确立法院在审前程序的裁判权主体地位,以便使审前程序的控、辩、裁结构逐步得到完善,使之更符合程序制约的原理,从而更加科学化。  相似文献   
100.
夏庆锋 《法学家》2020,(2):14-28,191
传统合同需要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且允许各方在现实环境发生变化时加入新的合意或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产生纠纷后也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判机制使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平衡。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使智能合同能够自动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各项内容,对纠纷的解决也可以按照合同订立时确定的救济方式自动进行,甚至无需法院的裁判支持。从传统合同到智能合同,最显著的变革在于由事后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动履行的转变。技术的进步使法院裁判机制作为权利保障后盾的重要地位受到冲击,智能合同的事前自动履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为商业世界的交易活动提供新的可能,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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