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16篇
  免费   5篇
工人农民   4篇
世界政治   7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138篇
中国共产党   8篇
中国政治   22篇
政治理论   2篇
综合类   39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1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4篇
  2019年   3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3篇
  2015年   8篇
  2014年   10篇
  2013年   9篇
  2012年   12篇
  2011年   12篇
  2010年   9篇
  2009年   15篇
  2008年   26篇
  2007年   6篇
  2006年   9篇
  2005年   10篇
  2004年   14篇
  2003年   14篇
  2002年   14篇
  2001年   11篇
  2000年   11篇
  1999年   10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1篇
  1996年   2篇
  1986年   1篇
  198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1.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2.
开发商为了将房子卖个好价钱,在楼书和广告宣传资料中将楼盘吹得天花乱坠,可一旦交付房子后,空中花园便成了空中楼阁。广告宣传究竟是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相似文献   
24.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为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 ,我国引入了源于英美法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并在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理论界对其价值一直存有争议 ,而引入该制度对于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   
25.
世界上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有英美两种模式:英国通过制定立法加以规定,美国通过替代措施未给予立法也起到相同作用。我国对此制度是否立法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从分析英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到肯定我国采取英国立法模式及如何完善此制度方面作以评析。  相似文献   
26.
国际贸易中EDI的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EDI给国际贸易中的传统法律规定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数据电文的虚拟性和快捷性 ,加上传统立法对EDI缺乏规定 ,引发了与EDI有关的书面形式问题、手书签名问题 ,传统的要约、承诺理论中的到达生效与投邮生效原则在EDI时代背景下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电子商务正成为商事交易的发展方向 ,传统的游戏规则应逐步淡出历史舞台 ,接受新事物已成为改善生产关系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7.
由于资本信用制度及法律的不健全 ,我国公司并购处于初级阶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司并购法律未与国情相联系 ,缺乏操作性 ;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 ,存在法律漏洞 ;在争议管辖上尚无明确规定 ;外资并购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提出制定统一《公司并购法》 ,完善要约收购制度、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反垄断制度 ,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28.
大陆法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理论体系在中国业已形成 ,诸多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又被吸收到中国来 ,要约便是其中之一。这两者如何融合 ,使民法理论体系得以理顺 ,不但有理论意义 ,而且颇具现实意义。把要约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29.
路演推介作为推动证券发行的手段,对于强化信息披露、保障证券投资人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民法视野中,路演推介本身并不包含内容明确的订约意思表示,仅有征询投资者认购意向之实,具备要约邀请的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前,要约邀请人违背其在要约邀请中所明确的义务或为交易提供的条件,如果要约人因信赖该信息而作出要约并招致损失,要约邀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证券交易完成之前,若因路演中的信息不实导致证券认购方损失的,受损失方于民法上可追究证券发行方缔约过失之责。  相似文献   
3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