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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文心雕龙》中大量存在以珠玉言说文章的现象,这体现了珠玉文化对文艺美学的渗透与影响,是珠玉审美历史的进展,“以珪璋譬喻文才”即是对“以珪璋譬喻德行”的突破.“雕琢”、“雕画”、“雕削”、“雕龙”等用语体现了修饰文章与雕琢美玉之间的融通,“璞”、“珩”等用语与文章审美的原理密切相关;只有更多地了解古玉知识,才能深入把握珠玉用语的内涵,进而体会刘勰文艺美学思想的本质与特色. 相似文献
32.
33.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权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因此,地方财力由地方自有财力以及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构成,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此,税权持续向中央集中。税费改革后,非税收入也逐渐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事权却不断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税权的冲动,又必须在税收立法时适度兼顾地方税收利益诉求。考察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近2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其中隐含的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其强化轨迹。 相似文献
34.
正正确认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和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由周道鸾、张军任主编,熊选国、高憬宏任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成员撰写的《刑法罪名精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首版发行以来,深受广大理论研究人员和刑事司法实务人员的欢迎和好评,并荣获中国优秀法律图 相似文献
35.
近20年来,法律解释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随着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显现,作为我国法律解释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解释〔1〕备受社会瞩目,学者直接以审判解释为切入点的学术探讨,也屡见不鲜。〔2〕然而,时至今日对审判解释的研究,主要是以严格意义上〔3〕审判解释概念所预设的视阀出发,囿于最高法院为主体的范围之内。然而,客观考察和研究审判解释现 相似文献
36.
涉及区域合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区域内各行政区协作制定。协作制定存在实践基础,但将面临区域性事务的管辖权问题、区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不同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协调、协作制定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等问题。协作制定的价值在于,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规范域",也有利于区域利益的实现。在路径选择上,包括由区域内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由区域管理机构与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授权区域管理机构直接制定等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
37.
有限理性理论的出现重构了关于理性的理论,它既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行为模式,带领人们从理论理性走向了实践理性的认知变革。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当理性已从人的外在属性内化为人的本质属性时,有限理性表现出的则是一种规范性的概念,蕴含在社会文化之中,只有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才是理性孕育和不断发展的温床。有限理性理论对人类本身、人与社会都有重要意义,从哲学视角审视该理论的发展才能在人工智能时代找到理性的根基和方向。 相似文献
38.
论犯罪学意义上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朝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1):3-7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犯罪学和刑法学在看待犯罪的基本属性上的差别 ,推导出犯罪学特有的犯罪基本属性 ,即违反否定性的社会规范性。 相似文献
39.
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40.
张小帅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3,(1):89-97+1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属于党的制度体系中的高级形态。将法律保留原则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中形成的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对于加强党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首次规定了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并明确区分了党内法规的一般规范事项和保留事项。在党内法规的一般规范事项之中,只有党内法规能够对保留事项作出规定,对其余事项,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作出规定,但应当以党内法规为主,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要遵循党内法规优先原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准确表达其所欲表达之意,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第二款所规定的保留事项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