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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在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上,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受限于原告被告角色恒定性的立法预设,无法提起契约之诉,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制度被作为关注的焦点和方向。行政契约不属于传统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及于其,以契约本身作为执行根据不合乎行政法治理念。依法成立的民事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亦无普遍的契约法理基础。为有效解决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除了恢复行政机关的契约诉讼原告资格和诉权之外,契约当事人的自我约定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优益权相匹配的其他法定处理权等,可以作为破局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也可能消解行政契约的合意性、平等性,不仅应该使其法定化而且力求慎用。  相似文献   
9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收受双方如按约定结婚了,则彩礼无须返还;双方未结婚,或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农村风俗还不是真正的夫妻),面临离婚时,女方也须返还彩礼。如果男家倾尽全力支付彩礼,双方即使结婚又共同生活了,离婚让男方陷入人财两空境地,也要返还彩礼。  相似文献   
93.
王心禾 《方圆》2020,(9):60-63
疫情期间,为在家看护不满两岁的孩子,她被单位解雇。单位的理由是,按有关部门的解释,"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不包括看护还未上幼儿园的婴幼儿3月23日下午,正在家里喂孩子吃饭的李芸(化名)突然接到一个EMS取件电话。"我带着孩子,取不了。就问是什么,对方说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心里咯噔一下。问是哪里寄的,对方说出了那个熟悉的地址。我拒收了。"李芸一时回不过神来,她怎么也想不通,服务了快13年的公司,会在自己最难的时候把她给解雇了!  相似文献   
94.
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有赖于"法治中国"的实践,探究法律诚信之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推进意义必须尊重法治,以欧美国家为背景追寻其基本要义.法律保障公权力主体、市场主体及相互间的信用关系,效力与效果则源于国家、私人组织及个体恪守诚信合理性的证成,社会契约论、现代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构成了理论佐证的核心范畴.在"缘何如是"的基础上,权力与非权力主体才会尊重法律评判的权威,从自由裁量的原义出发,建构完备的诚信法律体系,失信的非道德评价便成为遵守法治所形成的习惯.由此,富含人文精神的法律诚信,以正义原则为价值指引,无疑会推动公民诚信自觉的形成,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95.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96.
97.
《行政论坛》2017,(2):40-46
在地方治理实践中,正式官僚与非正式官僚共生共存的现象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在行政发包和契约外包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一个不完全行政外包的理论框架,借以揭示地方政府治理的混合模式。这一治理模式跨越政府组织边界,融合行政发包与契约外包的要素,同时在政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行政成本,有效地缓解治理风险与治理效果之间的张力。通过对S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分析,本文阐述地方政府不完全行政外包的组织运行逻辑,并就其预期与非预期后果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98.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加强大学生契约精神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是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厘清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关系的基础上,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和大学生健康成长三个方面阐述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养成的意义,探索大学生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养成策略。  相似文献   
99.
100.
合同解除制度为进退两难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摆脱合同束缚的机会,使其能够迅捷地从原有束缚中解脱出来。如何处理好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关于合同解除能否使原有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并行不悖、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这些问题,学术界也争议不断。应肯定合同的溯及力和损害赔偿的并用主义,区分对待损害赔偿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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