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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论无单放货引起提单物权性的争论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的定性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关于提单物权性的不同观点,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提单的物权属性进行诠释,进而提出间接提单功能的阶段论说。最后运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无单放货的性质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12.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113.
我国“入世”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随之增多,而大量的象征性交货出现,提单的买卖代替了货物的实体买卖,使货物的所有权移转问题越来越复杂,而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确定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相似文献   
114.
作者通过对一起提单管辖权条款纠纷案的分析 ,论述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 ,阐述了本案裁决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115.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的判决显示出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准确地寻觅请求权规范基础,认定并阐释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民事判决通过法律及合同解释,形成了若干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创设了若干法律规则,如提单交付之时,即可发生债权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完成提单项下货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经通知,其债权请求权的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实际占有人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当然,该民事判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当事人未于诉讼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该民事判决却依职权援用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有违法治及法理。  相似文献   
116.
徐瑾 《法制与社会》2010,(35):360-360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17.
提单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拥有提单即拥有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记名提单作为不可流通单证,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签署的<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及其放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8.
本文通过对一具体案例评析 ,简单论述了实际承运人依我国《海商法》规定不得援引提单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119.
陈芳 《求索》2013,(2):176-179
电子提单货物信息的瞬间传递在破解纸质提单危机.解决物流的在线传送.为国际货物贸易带来巨大变革同时,电子提单载体的无形性及运行模式的改变,对现行以提单纸质介面为中心所创制的提单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化浪潮下电子提单在我国航运业的运用前景.遂使电子提单制度构建成为一项新的立法任务。本文以电子提单现有的国际立法为依据,界定了电子提单法律性质,论证了电子提单制度构建的立法原则,探索了电子提单的流通问题,提出通过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控制”,作为对电子提单权利公示、转让进行法律调整的重塑概念.旨在为我国电子提单制度的构建提出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120.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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