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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52.
曹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2):1-6
应该说,在海商法领域,提单的法律性质已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相关著作亦是汗牛充栋,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就此仍未形成统一见解,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很大程度上承继了大陆法系立法体例和思维方式的国家,这一份有着深厚英美普通法渊源的文件更是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困惑。但是,正如著名海商法学者杨良宜教授所言,有关提单的法律与实务,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最为重要的法律与实务①。因此,正确界定提单法律性质,虽有诸多困难,但却势在必行。惟就比较法理论而言,其定位基础当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盖法律为一有机体,部分应与整体调和,始能实现其规范之功能。若个别法规定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继受国家之法律理论,而不设法使之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则法律秩序之崩溃,可计日而待②。对此,笔者深以为然,故欲不揣陋见,试就提单的法律性质作一浅论,以求教于诸方家。 相似文献
153.
154.
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针对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若干问题 ,如并入与否、提单受让人是否并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等 ,根据准据法、海商法、民商法、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对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5.
刘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信托收据制度在我国法上面临规范适用不确定、法律效力不明确、缺乏公示及对抗效力等法律障碍,与商事实践脱节严重。我国金融机构通常在信托收据合同中设置复杂的合同条款,实则系由不彰的规范现状和司法实践所导致。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作为财产基础的提单等物权凭证的物权效力和证券属性、明晰信托收据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统筹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首先,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中提单并非所有权凭证,而是代表间接占有的商事物权证券,其交付的特殊效力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基于信托收据的担保功能和法律定位,应当将其解释为让与构造的非典型担保,金融机构应当为担保权人而非所有权人。信托收据合法化具有多方面的正当性基础,亦契合我国商法的价值判断立场。再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信托收据应当纳入动产让与担保范畴,并适用登记公示方式,以厘清第三人的权利边界。 相似文献
156.
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正处在蓬勃的阶段,在航海运输的产业发展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用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已经在当今的航运实务当中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的签发清洁提单问题存在着纷争时,通过这一方法能够将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际海上运输的过程中,在货物装上船之后,托运人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进而在信用证项下规定其它必要的单据一起向银行进行结汇。对于此类的换取清洁提单的包涵在法律上是不是有着其效力,这是承运方以及货方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就保函换取清洁提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实际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57.
杨萍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1):89-90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一些原因使得提单常常晚于货物到达收货人,因此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提单性质的角度入手分析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58.
“无单放货”泛化对现有提单制度的冲击是其对“凭单交货”法定义务的违反,动摇了提单提货凭证信用.在正视“无单放货”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之余,如何维护提单提货凭证信用,是提单制度能否适应航运业发展的现实而完成自我变革的关键.国际国内提单制度以不同的立法进路所形成的事后救济及事先授权的两种法律机制,殊途同归,为应对此种冲突提供了可解之道. 相似文献
159.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0.
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一、引言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0cumentof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功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在已出版的国内外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中均有提及。但究竟为什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均有待深加探究和论证。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