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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提单的功能从最初的运输阶段扩展到买卖和结算阶段后,提单就逐步跨越收据而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这样提单就具有了可转让性。提单的转让必然会引起提单当事人的变更,这样就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一定的重合与冲突。正确认定提单当事人和运输合同当事人是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其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文拟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着手,分别比较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揭示提单当事人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区别和联系。 相似文献
222.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223.
关于无船承运人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张海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101-103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并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 ,但其签发的提单有别于一般的海运提单。有必要协调不同法规、部门之间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监管 ,以完善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224.
试论托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变更合同的权利——评《合同法》第308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新《合同法》规定托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有权变更合同。本文分析了该规定的立法基础 ,指出了行使该权利的一些条件 ,并对该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26.
227.
“电放”法律属性透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海运货物交付中常见的电放作业的各种实务形态,分析其法律属性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指出不能把电放和无单放货或错交货物混为一谈,并对规避电放业务中的特殊风险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28.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之一,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1].本文从提单转让的概念入手,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结合某矿公司和某田通商的纠纷案,对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提单转让时托运人运输合同项下的诉权并未消失,托运人仍然享有诉权;2.提单转让并不意味着运输合同的转让.最后,结合《... 相似文献
229.
中国《海商法》下的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两种,在FOB条件下,两者并存。如何认定二者,特别在提单记名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交货托运人,提单应该签发给谁,此时的交货托运人是否享有诉权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30.
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理论上存在代表说与绝对说的论争.代表说以民法的占有为前提,认为提单所代表的对货物的占有与直接占有具有相同效力;绝对说则认为提单的交付是由独立的证券交付本身而产生的占有移转.二者在实效上产生差异.根据绝对说,不论承运人是否占有货物,交付提单就可以移转对货物的占有.绝对说因更能维护提单的流通性而值得提倡.经逐一分析,代表说对绝对说的批评均不能成立.绝对说似与动产物权变动伴以占有移转的原则不合,但考虑到商法的私法开拓者身份,应接受这一突破并将之作为民法的一项课题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