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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中海运条件下,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分别与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合同风险的移转界限及主要区别的比较,充分地显示出CIF价格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合同,它具有风险最大,最具特色同时对买卖双方独具优势和魁力,因而也是被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得最为广泛和持久的贸易术语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302.
以纸张为载体时,提单的所有权随载体的交付同一地点同步转移。由于载体的变化,区块链电子提单中,提单的发送与接收是相对独立的。转让过程的变化,使提单自身的物权变动成为了新的待研究问题。本文通过判例分析和条文解释,对提单物权独立存在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对区块链电子提单适用物、合同、有价证券等国际私法规则的利弊进行辨析,提出了对法律适用法中的有价证券扩大解释以适应提单电子化现象、兼顾承运人和卸港地区利益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303.
蒋圣力 《法制博览》2013,(7):49-50,44
我国学者将提单的法律性质定性为物权凭证,并赋予其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中的物权性质,不仅是对英美法对提单所作的Document of Title的经典表述的误读,更是因为过度关注提单在国际贸易层面的可流通性特点而导致的对提单自身的法律性质和提单所彰显的法律权利的性质的混淆。对提单自身法律性质的研究实则必须专注在海上货物运输层面,由此才能对提单所谓的物权凭证的语义作出正确的理解。  相似文献   
304.
虞露洁 《法制博览》2015,(2):134-135,133
在有关钢铁等金属制品或木材的海上货物运输中,考虑到钢铁和木材产品的特殊性,承运人通常会签发含有锈蚀条款的提单,并以此来减轻自身的责任。承运人能否援引锈蚀条款进行免责?英美不同法院对锈蚀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相似文献   
305.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306.
从合意性和合法性两方面阐述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分析对等原则就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影响情形、适用标准和适用理由,认为互惠原则不应影响该条款的适用,依法推导出提单管辖权条款对包括货物保险人在内的债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结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另行规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非排他性或者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以维护中国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307.
论提单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5,自引:2,他引:5  
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现有规定 ,比较借鉴了外国立法 ,提出了我国《海商法》应分别规定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 ,以明确提单持有人的含义 ,并在此基础上 ,划分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论文最后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08.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309.
针对FOB条件下卖方是否有权优先取得提单的实践难点,采取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论述了卖方有权向承运人主张取得提单的适用条件、实务及理论依据,辩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本问题的立法初衷、规范效果以及适用不足,提出卖方作为实际托运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优先取得提单,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的内在缺陷,应当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10.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领域内的重要单据具有物权性的观点已被广泛认同,但对于提单表彰的物权究竟是哪种物权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占有制度设立的法理依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法律以及惯例的规定支持了提单表彰的是货物所有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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