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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42.
现代国际海运中,倒签、预借提单屡见不鲜,但国内外航运界、海商法学界和海事司法界认识却不一致,众所纷纭,奠衷一是。因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3.
44.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提单是要因证券.但在中国,不少学者主张提单的无因性,理由不一而足.经逐一辨析,这些观点均不值得提倡.判断提单是要因证券还是无因证券,应以提单上所表彰的已证券化的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与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为考察对象.据此,提单应为要因证券,但在流通过程中因兼具文义性,而发生部分无因化.  相似文献   
45.
本文分析了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 ,指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 ,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 ,否则将侵害未获支付的卖方对海运货物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   
46.
本文通过对荷兰法律及有关管辖权和民商事判决执行方面的两个主要公约 (EEX公约和 L ugano公约 )的介绍 ,结合大量的案例和欧共体法院对公约的解释 ,论述了欧洲法律下一个有效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所包含的条件及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当事人自由订立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的限制。  相似文献   
47.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之提单的功能异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运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等诸多因素使然,作为一种为立法所明确的功能,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正在得到修正。在特定的条件下,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就是提单的功能异化。这必然促使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提单功能的界定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48.
长期以来,根据英美法系下提单是documental of title的经典表述,提单的法律性质一直被误译为物权凭证。然而,提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使命是转让和流通,提单的流转性正是源于财产交易高速流转的要求,形成于农耕时代以对财产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债权、占有等法律概念无法容纳提单的法律性质,只有形成于近代的以其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技术性设计满足了现代财产交易无极限的需求的大陆法系法律概念有价证券,才能吻合提单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运作机制,其发展机理与提单document of title性质认定如出一辙。因此,document of title和有价证券的内涵基本相通,将提单法律性质归结为有价证券,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提单视为document of title的性质不仅不相冲突,反而是殊途同归,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49.
谭卓然 《法制与社会》2011,(33):207-208
契约物流(Contract Logistics)是现代物流服务的新形式,主要功能是把物流作业交由专业物流公司运作,通过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管理,既节约了资金,又提高了效率,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和应用.  相似文献   
50.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说,自从提单这一运输单证诞生并开始肩负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时起,无单放货就伴随其产生了。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的形式和性质以及因承担无单放货而产生的责任;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索赔权则是其关注的核心。为了解决中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海事审判经验,而英国又是海事审判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积累了大量有关无单放货的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这些案例来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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