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482篇
  免费   20篇
各国政治   14篇
工人农民   4篇
世界政治   18篇
外交国际关系   2篇
法律   998篇
中国共产党   57篇
中国政治   241篇
政治理论   44篇
综合类   124篇
  2024年   6篇
  2023年   21篇
  2022年   34篇
  2021年   36篇
  2020年   25篇
  2019年   28篇
  2018年   7篇
  2017年   14篇
  2016年   37篇
  2015年   64篇
  2014年   154篇
  2013年   93篇
  2012年   128篇
  2011年   78篇
  2010年   99篇
  2009年   99篇
  2008年   92篇
  2007年   85篇
  2006年   82篇
  2005年   44篇
  2004年   51篇
  2003年   55篇
  2002年   66篇
  2001年   35篇
  2000年   46篇
  1999年   4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2篇
  1996年   2篇
  1995年   5篇
  1994年   1篇
  1993年   1篇
  1992年   1篇
  1990年   3篇
  1987年   1篇
  1986年   1篇
  198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0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1.
孙靖洲 《德国研究》2021,36(4):121-135
通过阐释德国肖像商品化权的渊源与流变,本文勾勒出德国一个多世纪以来,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肖像商品化权的制度全景,揭示人格权一元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消极防御层面,德国的司法实践不仅类推适用侵害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来保护肖像商品化权,而且引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旨在全面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所得;在积极利用层面,德国学术界通过发明...  相似文献   
72.
在英国人体胚胎既不享有绝对的生命权,也不享有受限制的生命权。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保护体外胚胎的特殊地位。上议院明确肯定,因为人体胚胎具有成为人类生命的潜在可能性,应将其作为有尊严的身份加以对待。英国法院认为,具有特殊地位的人体胚胎应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享有人类的部分权利。在英国,从事与胚胎有关的活动需要获得许可方可进行,关于胚胎的使用和处置遵循“双方同意”原则。  相似文献   
73.
张自合 《海峡法学》2012,14(3):30-37
非讼裁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一类重要裁定,也是可被大陆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裁定中的主要类型。原则上,台湾地区法院的非讼裁定没有既判力,而大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象主要是形成力,其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认可的同时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台湾地区法院的本票强制执行裁定等非讼裁定无既判力,虽为人民法院所认可,也应允许债务人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74.
75.
组建专利池的初衷是谋求合作,促进技术应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是专利池容易产生垄断,西方企业建立专利池的目的是垄断市场,赚取非法垄断利润.专利池有排斥竞争消极防守的一面,还有主动出击积极进攻的一面.通过对专利池本质的解读,对如何组建以我国企业为主导的专利池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6.
77.
公安交通行政许可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公安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许可项目不清、行政越权、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现象突出、程序违法、不履行监督检查义务、效率及服务水平低下等诸多问题。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切实树立依法许可理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使公安交通行政许可走上法治化轨道。  相似文献   
78.
随着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凸现,各国都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激励科技创新、加快技术转化.在科技创新主导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科技人才的创造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79.
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不争执条款既有阻碍竞争的消极影响,也有其积极的一面。美国、日本、欧盟在认定不争执条款的效力时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方法,即一般指导原则下的个案分析。它们运用一套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具体规则,将宏观经济背景、技术发展水平、市场结构状态、权利质疑成本等因素类型化、具体化,主要依合理原则进行考量,协调知识产权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变化。我国应当甄别性地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不断完善不争执条款的立法和执法。  相似文献   
80.
成协中 《中国法学》2022,(4):156-174
规划许可对空间利益的分配,既关涉许可相对人的财产性利益,也直接影响许可项目周边区域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公共生活。以私法上的相邻权作为规划许可诉讼的权利保护基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随着空间利益调整由私法上的产权法让位于以规划许可为核心的公法机制,空间利益也从反射利益演变为一种独立的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应城市空间的复合空间属性,规划许可诉讼的保护法益,应当超越私法上的相邻权,迈向公法上的空间利益公平分配权。与保护法益的此种扩张相适应,规划许可的司法审查,在制度功能、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纠纷预防解决等方面,都应做相应调整,推动城市空间利益分配从“权利模式”向“利益调整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