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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5):30-36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两万元,许霆的命运实现了不可思议地逆转。在这个过程中,以贺卫方为代表的法学家们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这种貌似的欢愉实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因为法学家们群体性地在一个错误的时间,用一种错误的方式,对许霆案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断案,而且,还让国人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法律信仰遭受重创。但这一切又不能完全归罪于法学家,他们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尴尬地位,中国法学教育的“法盲”式培养机制,是造成这一悲哀的根源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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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打工仔许霆用工资卡在ATM机取款时,意外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刷卡,获取现金17.5万元。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案一审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各界热议,有罪?无罪?应轻判?应重判?……各方观点碰撞,成为读者关注焦点,甚至有法学专家就此召开研讨会。据悉,广东省高院在2008年1月9日撤销了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我们在等待此案的最新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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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成为当今中国的重要特征。社会转型期下我国应然法制秩序的构建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和反思。本文立足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以许霆案为研究视角剖析了我国现代法制秩序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得出我国应然法制秩序的特征以及许霆案对构建新时期法制秩序的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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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归责要遵循四个基本的原则,分别是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有机统一的。这些原则可以运用个人主义、交易成本、公共选择、外部性等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通过这些理论工具的运用,本文认为,许霆案的司法判决违反这四个原则,因此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许霆案的判决是无效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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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情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3):119-124
造成目前“许霆案”困境的原因在于刑法司法解释的“过度化”。司法解释的“过度化”不但制约了司法人员解释,适用刑法的权力,而且还窒息了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想象力。在刑法司法解释“适度化”转型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要通过定期公布全国各地刑事疑难案件刑事判决书的方式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指导全国刑事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或者通过提审地方刑事疑难案件并公布判决书的方式来指导全国的刑事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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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许霆案的审理过程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有罪无罪的争议一直不断。确定有罪的对罪名的争议也一直不断,即使是案件已经审结,也争议不停。笔者认为对该案的处理如果能依罪刑法定来作无罪处理更为妥当,而且.也能在我国刑法的法制史上体现出更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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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剖析许霆案,并以许霆案为立脚点解读由罪刑法定原则延伸的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和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辩证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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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70-73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的“空缺结构”特征必然会产生解释上的分歧。对个案来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不能求助立法的修正以图为案件树立新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个案中,和其他解释相比较,法院的解释无疑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文章以“许霆案”为背景,以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对象,以哈特“法的空缺结构”和德沃金“法律的整体性”解释理论为分析工具,对许霆案进行法理学思考。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该具有整体性的概念,将公平和正义怀揣于心中,将抽象的正义变成具体的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