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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戴蓬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6):94-99
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应由侦查人员进行;根据案情不同,电子证据可按简单流程和复杂流程进行收集;可采取保全公证、技术鉴定及其他方法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手机短信可采取拍照、记录的方法固定;对于电子邮件除直接向电子邮件收件人和发件人收集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可以从ISP的邮件服务器调取收集相关邮件信息. 相似文献
172.
毕晓冬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5):87-90
计算机技术日益成熟和普及,同时计算机犯罪也呈高速增长的趋势,因此深入研究计算机犯罪的证据,进而研究计算机犯罪取证的原则、计算机犯罪取证的方法、取证的工具和取证的步骤等,对于有效侦破此类案件就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73.
诉讼中,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以电子存证证据的形式呈现.同时,与电子存证证据相关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是电子存证证据司法运用的关键问题.实证分析发现,不同的电子存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存在差别.应当根据电子存证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充分程度的不同,将电子存证证据分为覆盖电子数据全部生命周期的电子... 相似文献
174.
戎双双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5):72-79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新兴的先进司法应用技术。此项技术主要运用心理学中有关记忆的原理,通过检测犯罪嫌疑人有无涉案的犯罪心理痕迹,达到区分作案者与无辜者的目的。目前,此项技术主要运用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尤其在侦查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此项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原理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可靠性已得到实践的证实。在肯定犯罪心理测试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当前我国犯罪心理测试制度存在不科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规范此制度,从而促进其得到正确运用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5.
随着现代科技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逐渐为机械赋予了一定的“类人智慧”,在促进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风险和法律问题。通过对当前刑法能否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研究,本文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足以规制、规制不足以及无法规制三种类型,并分别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提出了相应的刑法应对策略,包括通过司法解释补齐规制漏洞、完善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增设相应的新罪名等,以期为构建并完善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176.
动产担保中极容易因动产的动态特性造成标的难以识别,导致权利顺位关系的混乱与担保权人权利落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动产担保的常见顺位关系确定了规则,但动产担保包括复杂的浮动抵押、动产流动质押等,由于动产识别困难所造成的问题更加复杂,现有规则尚未完全覆盖。本文试图梳理出影响因素及问题所在,并提供初步参考思路。 相似文献
177.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相似文献
178.
《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79.
周洪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2)
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区别开来,强调前者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是一种流布甚久的普遍观念。能否进行这种区分、如何区分以及这种区分是否具有规范意义等问题,在近年来也受到了理论研究的关注。从诉讼证明的认知构造来看,"直接证据"的界说应当区分严格的理解和日常习惯的理解;无论哪一种界说,都没有多少实际的规范意义。比较而言,关于直接证据的诸种传统界说多是有问题的;近年来的论争,无论是何种论说,都未能促进人们更好地理解此方面的问题。应当放弃在日常习惯理解意义上界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的视角来制定相关证据规则的努力,注重对前者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