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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谁主张、谁举证” ,指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及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在法学理论的界定中 ,则会与人们对“主张”一词的识别标准不同 ,而成为不知所云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并且混淆了肯定主张与否定主张之间的区别。因而不应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作为一般性的分配原则。应当根据我国国情 ,证明责任应坚持诉讼平等的原则 ,分配服务于诉讼法任务。 相似文献
972.
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973.
974.
推定在犯意认定中的运用——基于英美国家犯意推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意识与意志的主观性,在刑事诉讼中,犯意的证明一直是困扰控方的难题。在缺乏被告人自白的情况下,犯罪的证明完全依赖于推定这一手段。但推定结论的或然性引发了人们关于犯意认定中推定运用可行性的怀疑;犯意推定的证据标准也无法与直接证明的标准一致;推定还可能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上的争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对于犯意推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规则,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975.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旭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
印证证明模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典型的诉讼证明模式,它的运行建立在"四个依赖"的基础上,即证明的他向性、证明的一致性、证明的口供性和证明的充分性;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和法官专业化素质的提升,难以胜任日益复杂的诉讼证明任务,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实现证明理念和证明模式的转型,更多地吸收和借鉴自由心证的证明方式,这不仅有利于缓解诉讼证明的困难,而且对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促进直接言词原则的实施、培养法官的理性判断能力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76.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对付某些犯罪的有效侦查方法,如果超过合理限度就会转化为陷阱侦查。陷阱侦查不仅与侦查机关的职责相悖,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对陷阱侦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并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需要明确陷阱侦查的判断标准以及法律后果,并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977.
978.
认定事实是法院适用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民事诉讼中有争议的事实既包括实体法上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事实。学界对疏明,即当事人对于程序法上事实的证明,这一研究课题的忽视导致司法界对于两者在对象和标准等问题上把握的失范。本文从疏明的概念出发,界定其与(实体法上事实)证明的区别,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功能和程序价值,并就疏明对象、疏明责任分配、疏明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79.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作为一个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的问题,长久以来被学界所忽视。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虽然很多可以借助推理、推论来完成,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控方却很难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推定。推定通过直接认定事实,可以节省证明的成本,并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刑事实体法上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应当考虑到证明的难度设立一些必要的推定,同时规定一些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的情形,以利于程序法上公平而合理地完成证明任务。 相似文献
980.
民事诉讼之胜败,似取决于法官之事实认定:但法院所认定之事实,都属于过去的历史事实。既然是过去的历史事实,不但在本质上已具有复制的不可能性,而且在有限的时间及证据资料,所能发现之事实,仅能达到接近真实的程度。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认定事实有关之证据的取舍及证据的评价,则委由法官的自由心证。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