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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22.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了"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案",引起了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房屋登记机关在内,社会各界对涉遗嘱房屋转移登记强制公证问题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该案法律适用层面若干争议问题的具体分析,深入剖析了我国对以涉案《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构建规范审查之诉作为解决该问题有效途径的设想。 相似文献
23.
除名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制度价值包括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惩罚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股东间的信任与公司秩序以及实现公司的个性化自治。股东除名的适用情形来自于三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公司立法规定严重的瑕疵出资等公认的适用情形,二是公司章程关于除名事由的特别规定,三是将概括的"重大事由"作为有弹性的适用情形,留给司法的有弹性的适用。由于股东除名涉及公司多个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利益关系的变动,因而需要建立严谨的除名程序与诉讼救济措施,以防止股东除名制度被滥用。 相似文献
24.
25.
近年来,人民矛盾日益显著,大量的纠纷涌至法院,为了妥善、有序的化解这些社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然而,该机制尚属新事物,实践多来自司法实务,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发展。本文以现存的诉调对接机制规范化所存在的问题出发,从S市A区的诉调对接工作现状为考察样本,对诉调对接机制进行实务分析。 相似文献
26.
诉调对接的价值基础在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安全和自由的平衡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和。完善诉调对接制度,应着重解决:明确受案范围和工作原则;尽快建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调解组织;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2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106-110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大亮点。由于其条文过于简洁,加之所处位置尴尬,该制度也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2015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判决效果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未明确其适格原告范围。考察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混乱、范围不清、制度不明等问题。建议细化适格原告的范围,合理解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对尚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畴的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作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28.
诉审分离的功能在于有效地切断审判与侦查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表明,诉审关系极易脱离规范确立的发展方向,游离于刑事诉讼一般规律之外.当前诉审关系出现异化与虚化的根源是侦查权扩张的冲动和事实以及平衡构造的过度理想化,诉审同一原则的缺失和程序性权力的滥用也是诉审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从外部视角看,诉审之间应以制约侦查权为基点形成分离与合力的关系,而其内部仍需以制衡与约束作为指导原则.因此,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域中,诉审关系的调整方向应是在强化诉审分离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完整的限制和约束侦查权体系,以有效保障辩护空间,维护被告人权利,诉审之间的非正式协商也应在满足内在需要的基础上严格限定其效力. 相似文献
29.
根据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政法[2005]9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二条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本文则以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现状为立足点,对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提出一些想法,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