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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传统民事讼法理论中,确认之包括确认无效之和确认有效之。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了确认无效之,并未规定确认有效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有效之时有发生,法院对于此类讼是否可以受理,一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现行条件下,通过最高院批复的形式承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的合法性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92.
近年来,涉法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群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情况时有发生,信访人及近亲属缠访、闹访情况比较严重.依法妥善解决涉法涉信访问题,访分离是关键.访分离是解决涉法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政法机关唯有理性改革、整合资源、完善机制、正确面对,才能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讼法和司法改革的需要,才能引导好、处理好、解决好涉法涉信访难题.  相似文献   
93.
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法涉信访是信访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充分重视对涉法涉信访案件的解决,但是政策鼓励与体制压制之间的矛盾、总量不少与解决有限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突破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正确看待涉法涉信访现象,严格界定其受理范围并依法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94.
日本《行政事件诉公法》修改的动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在修改《行政事件讼法》过程中,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美、法、德等国为借鉴,认真检讨其现行法权利保护机能的形式化,以全新的理念和思维,以权利保护为本位,放宽讼限制,使行政讼制度真正成为便于国民利用的制度。无疑,这对我国行政讼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9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体现了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决心。但由于涉信访终结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涉信访终结制度本身不尽完善,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只有不断完善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才能让涉信访终结制度的设立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96.
讼法理以及外国的立法实践中都有对将来给付之的研究,这是因为讼的延迟将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损害.而将来给付之可达到司法的实质公正,因此将来给付之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将来给付之是在权利没有受到损害的时候发生的.因此有引起滥的可能。将来给付之其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特别是对于附条件将来给付之是否应当存在是有比较大的争议的。  相似文献   
97.
近年来,群众上访事件日益增多,尤其是部分群众采取重复访、闹访、集体访等非正常的信访形式,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相当的负面影响,而其中以涉及群体性利益的集体访因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已成为目前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而在法院涉信访中,集体访也越来越普遍,并表现出其对法院完成审判工作及司法资源配置产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8.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判的执行力是否及于债权人之继受人或债务人之继受人常存争议,我国现行规则对此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相关国家和地区均规定了许可执行之以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保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在《执行解释》中规定了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讼,但这并非许可执行之之规定。构建我国的许可执行之制度既有现实必要性同时也具可行性。为此,应从之事由、当事人、管辖法院、之程序等方面加以科学设计。  相似文献   
99.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讼,不符合给付之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一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讼。  相似文献   
100.
建立执行异议之是民事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仍存在立法缺陷。文章根据执行异议之当事人的规定及理论基础,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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