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13篇 |
免费 | 4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7篇 |
世界政治 | 5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275篇 |
中国共产党 | 16篇 |
中国政治 | 58篇 |
政治理论 | 7篇 |
综合类 | 48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4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8篇 |
2020年 | 6篇 |
2019年 | 7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6篇 |
2015年 | 22篇 |
2014年 | 31篇 |
2013年 | 28篇 |
2012年 | 31篇 |
2011年 | 41篇 |
2010年 | 28篇 |
2009年 | 24篇 |
2008年 | 30篇 |
2007年 | 28篇 |
2006年 | 16篇 |
2005年 | 19篇 |
2004年 | 17篇 |
2003年 | 21篇 |
2002年 | 11篇 |
2001年 | 8篇 |
2000年 | 7篇 |
1999年 | 5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51.
对于是否应该控制不起诉率的问题。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是应取消对不起诉案件的比例控制.因为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硬性控制不起诉率,结果可能造成一方面忽视客观实际,容易使罪行、情节相当的犯罪分子因不起诉数量的限制,而遭受不同待遇;另一方面容易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过分珍惜有限比例,对哪些该诉、哪些不该诉.举棋不定.执法界限模糊。另一种观点是不仅不能取消、而且还要加大对不起诉案件的比例控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如果不采取比例控制来加大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限制.将会导致不起诉权的滥用,进而导致错案甚至带来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152.
司法实践中“起诉难”问题的立法根源即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高阶化”的起诉条件,裁判请求权作为公民程序性人权要求我国必须降低起诉条件以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因而从人权的视角出发变革我国的民事起诉制度、转变立法和司法观念才能真正改变目前“起诉难”的现状。 相似文献
153.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原刑诉法中的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其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相对不起诉权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认识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权,从理论和实务上把握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法律救济、司法改革和立法构建,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个人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154.
我国票据付款诉讼制度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旦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失去票据的时候,失票人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为了使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失,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付款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请求付款诉讼这一制度是从英美法体系中移植我国的。可是,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原因何在?它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将以请求付款诉讼制度为中心展开各种讨论。 相似文献
155.
156.
157.
158.
张淑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审查权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拓展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范围,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权利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对行政权的控制从立体上展开。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它是为了使我国行政法治更加理性。因此,原告这一权利的实现有着较为复杂而具体的路径,仅仅从诉权的角度或者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很难将其厘清,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应当通过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认可司法建议权,终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路径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59.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与美国Rule B Attachment制度,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皆是本国海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而特有的制度,它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鉴于中美两国在国际航运界的显著地位,这两项制度的特殊性及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从比较法的层面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异同,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60.
论船舶扣押基本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明华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21(4):52-57
船舶扣押作为一种海事保全措施与普通的财产保全有很大差异,必须由海事管辖权法院专门管辖;必须基于特定的海事请求,被扣船舶应与该海事请求存某种法定联系;扣押对象是符合特定要求的船舶;扣押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