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5941篇 |
免费 | 86篇 |
国内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7篇 |
工人农民 | 32篇 |
世界政治 | 277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2篇 |
法律 | 3046篇 |
中国共产党 | 703篇 |
中国政治 | 994篇 |
政治理论 | 225篇 |
综合类 | 70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7篇 |
2023年 | 73篇 |
2022年 | 83篇 |
2021年 | 100篇 |
2020年 | 94篇 |
2019年 | 122篇 |
2018年 | 30篇 |
2017年 | 58篇 |
2016年 | 73篇 |
2015年 | 192篇 |
2014年 | 496篇 |
2013年 | 494篇 |
2012年 | 470篇 |
2011年 | 503篇 |
2010年 | 509篇 |
2009年 | 489篇 |
2008年 | 479篇 |
2007年 | 316篇 |
2006年 | 260篇 |
2005年 | 215篇 |
2004年 | 190篇 |
2003年 | 178篇 |
2002年 | 204篇 |
2001年 | 164篇 |
2000年 | 122篇 |
1999年 | 24篇 |
1998年 | 14篇 |
1997年 | 9篇 |
1996年 | 3篇 |
1995年 | 5篇 |
1994年 | 7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5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1篇 |
1989年 | 2篇 |
1988年 | 3篇 |
1987年 | 5篇 |
1986年 | 4篇 |
1985年 | 3篇 |
1984年 | 3篇 |
1983年 | 2篇 |
1982年 | 2篇 |
1981年 | 2篇 |
1980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03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1.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4):23-29
通说认为,物是一种可“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这实际上是对物和占有的循环定义。物是可占有的财产;占有是对对象物理属性的具有外观表现形式的全面控制行为。在此认识基础上,对通说关于物和占有的若干观点作了商榷,得出了新的结论。 相似文献
62.
我国港澳台地区在有关财产申报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既有共同之处,又各有特色,体现了三个地区根据各自的需要,对预防贪腐与保护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不同考量,对大陆地区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 相似文献
63.
64.
家住北京的方琳和董成协议离婚了。然而,这婚却离得并不清爽——3个月后,已经分道扬镳的两个人在法院见面了。不为车不为房,争的是一家淘宝店。可淘宝店属于虚拟财产。该怎么分才好?2012年10月18日。这场官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相似文献
65.
66.
67.
王胜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677-6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民事审判是通过司法手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干。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呈现许多新特点: 相似文献
68.
李雪田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2):73-76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起动和运行的基础,是破产企业能否得到公平清算的重要环节。如何界定、处理破产财产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分配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在破产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破产人控制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具体界定及处理问题。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69.
随着网络空间从信息媒介转化为日常生活的第二空间,数据已拓展为包含经济价值属性、身份信息属性、数据安全属性的复合型法益形态。具有财产属性数据的保护,应立足于其非功能性数据、映射数据、结构性数据的特点,肯定其具有独立的保护必要性。具体而言,其保护并不总是依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重点应侧重于数据映射的现实利益而非其背后的代码,保护方式应考虑数据生产、运营、消费的不同环节和不同主体。对该类数据价值的认定,应坚持损失填平原则并适用物权保护的一般规则鉴于该类数据价格与价值不存在强对应关系,也不应以市场标价为准计算数额,应根据交易主体和交易环节区分认定其价值。 相似文献
70.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