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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张世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70-73
不明行为人高楼抛掷物伤害案在现代城市时有发生,法院根据现有法律面对这样的诉讼很难作出合理的判决.笔者主张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确需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话,只能是根据共同受益的原因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是受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责任承担者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本身,而且他们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发现真相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发挥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 相似文献
42.
43.
44.
45.
王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91-95
侵害他人人格权获得利润,本为现今之普遍现象。但是如何处置此种不当获益,乃民法上之重大课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此设有较为周全之规定,但未言明该请求权之性质,对其适用恐嫌不妥。因此,以批判的观点检讨现行立法及学说的规定,认为其实质上是不法管理制度,并认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格权受侵害之财产损失,不及于精神损害。同时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明确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至为关键。 相似文献
46.
《中国法学》2019,(4)
中国司法实务对于认定诈骗罪的态度相当克制,理论上则不能仅是为司法实务背书,而应该在重视实务立场的前提下,明确诈骗罪的成立标准。无论是财产概念本身还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对限缩诈骗罪的处罚范围效果有限,因此,应突出财产损失这样的客观要件在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就损失的判断而言,整体财产损失说的基本框架值得维持,而在处分目的重大背离的场合,则应对这一学说予以修正:确定诈骗数额时,如行为人所得与被害人损失不一致时,应以"素材的同一性"为标准;以后以诈骗所得偿还前一诈骗被害人时,应以"主体的同一性"为标准。修正的整体财产说对限缩诈骗罪的范围意义重大,而犯罪成本也可能在必要时予以扣除。 相似文献
47.
《中国法学》2021,(1)
关于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现有理论主要从"欺骗""错误"以及"损失"三个方面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形成"限缩行为"与"限缩结果"两种路径。结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色,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会导致对损失的有无与具体数额等难以进行精确判断,并破坏财产犯罪的整体一致性,因此,限缩结果路径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诈骗罪宜采取限缩行为路径,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核——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纳入欺骗行为的认定中,以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针对"财产给付的基础事实""民事救济的重要事实"进行虚构、隐瞒,导致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48.
4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13)
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4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相似文献
50.
关于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认定存在个别财产说与整体财产说之争,两种思路在认定双方给付型诈骗案件中结论不一,进而影响对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分。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民法和刑法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评价和适用不应有矛盾,在财产损失认定上民法和刑法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应有冲突。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在个案中首先应认定是否存在民法上的财产损失,其次依据不同观点认定是否存在刑法上的财产损失,最后选择与民法效果不冲突的刑法认定结论,从而实现民法和刑法对于财产损失认定的协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