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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当前的发展环境下,已经受到了人们的关注。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工作,能够对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全面保障,有利于减少夫妻双方财产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争端,保证司法公平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借助这一工作能够提高社会公信力,推动公证业务在国内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制度在当前的实际应用过程当中还存在部分问题,所以本文采用社会调查法以及文献研究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缺乏强制执行力以及缺乏可变更、可撤销制度等角度出发,合理应用赋强公证等方式解决这一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使得这一制度能够在国内更好地推广运行,服务于人民,推进国内法治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02.
103.
针对夫妻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处置的一分为二、非此即彼、零和博弈的粗放处理现状,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具体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夫妻财产处置的三大通则与六大策略,构建了夫妻财产逐渐转移分配律数学模型。通过不同实例的应用,验证了所构建的夫妻财产处置模型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与高效性。通过应用某一计算软件编制核心程序段,验证了夫妻财产处置模型电算化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4.
关于行使财产权利行为是否构成相关侵犯财产罪的判别,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理论界都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各国法的传统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等方面的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原则。本文以深入研究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内涵,从“权利”角度对行使财产权利行为进行分类,并结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及相关法理对各类型的行使财产权利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财产罪进行剖析,以区分“罪与非罪”。最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剖析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原则,以丰富对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05.
张光君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81-84
死刑权理论的历史回溯对于我们准确地把握死刑的本质,以及促进国家理性地选择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都有所裨益。无论贝卡里亚、卢梭还是马克思都认识到了死刑的权力法则同战争准则具有相似性。这启示我们死刑制度有必要从战争准则的角度来反思。 相似文献
106.
我国刑事诉讼“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人身、轻财产”等传统理念在涉案财产处置领域的延续,使得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处于失范状态。借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到对单位经营性财物处置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培育对单位经营性财物“少查慎冻慎扣”的理念,促进对物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备与司法规范。“少查慎冻慎扣”理念要求树立权利保护意识和正当程序理念,坚持比例原则,践行权力行使时的司法克制主义,以及权利保障时的能动司法观。“少查慎冻慎扣”理念的培育需要通过司法行政手段完成行为塑造,通过宣传培训实现认知提升,最终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达成理念定型。 相似文献
107.
108.
数据作为区别于传统客体的新兴民事权利客体,依附数据交易而实现其特定价值,同时具有社会资源、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定属性。数据交易下,其权益边界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探讨的必备要素,关乎着数据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和私权制度价值。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数据权益应因其劳动增值而取得,美国则认为数据权益应当回归数据应用的价值。基于分析,对数据权益应严格数据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同时基于数据交易而赋予数据控制者基于数据主体的衍生权利,并建立各类数据控制者之间进行数据流转的合规性标准,以求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论的基础上,为数据权益的边界界分提供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109.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110.
应否设立数据财产权是影响“数据流通和资源化”的关键问题。数据财产权论的支持者以洛克劳动财产论或市场激励原则为基础,主张现有制度对数据保护的不足将导致数据收集者动机受损和市场失灵,但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数据流通市场并未失灵。数据收集和处理者可以通过技术、持续更新数据等手段对数据事实上排他,并在限制性合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下开展交易,收回投资成本。况且在制度设计层面,劳动财产论也无法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若以算法和数据的关系作为数据配置规则的切入点,数据自由和算法保护可以实现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数据自由可以保障经营者具有开发算法的公平竞争机会;算法保护则又保障经营者从收集的数据中获得持续性竞争优势。二者的结合还能防范算法决策风险,成为算法治理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