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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姜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4):42-44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82.
《现代法学》2016,(5):57-66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相似文献
83.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启动难的成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纵观社会各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启动难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着明显的基本归因错误。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泛精神病”、“泛无(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倾向与相关抑制措施的缺失相结合,导致的容易放纵犯罪的社会现实状况,也是“手握”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启动权的各个司法机关不愿启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84.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在侵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关系到未成年人致害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运用,但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责任能力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只是通过监护人责任的相关条文予以体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就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检讨,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检讨、学者建议稿的评析以及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相关立法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85.
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受害人过失相抵能力问题是过失相抵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大体有责任能力说、事理辨识能力说以及客观说三种学说。侵权受害人过失相抵能力制度的设计应当同过失相抵制度的功能,以及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保持逻辑上的圆洽,为此,我们应当采纳责任能力说,并依据它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完善。 相似文献
86.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秉志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3):1-16
二、我国刑事立法中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问题的创立和发展考察 (一)刑法草案的酝酿与第一部刑法典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的确立 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制度,是建立在司法实践和立法起草工 相似文献
87.
席志国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3):54-62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向来为民法学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未年成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制度,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之构建又取决于法律体系所欲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自《民法通则》以降我国法律完全否认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从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此种立法模式固然实现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是却并未能够兼顾其他现代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法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经济学等新的研究成果共同指向只有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按照其年龄予以类型化,也即区分为绝对无责任能力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才能够在损害预防、受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养成、鼓励父母养育子女等诸多现代民法典之内在价值体系中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88.
重思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即法律行为能力并列,它是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我国民法学者对其进行批判是因为对其历史脉络缺乏了解。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抽象标准与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存在诸多缺陷,应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9.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要真正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就要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增强教师的责任心,为学生树立行为的标杆。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为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首先应该找回教师丢失的责任心。 相似文献
90.
《现代法学》2015,(6):59-74
比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识别能力标准、以荷兰民法为代表的年龄标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年龄+识别能力"标准和以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等为代表的行为能力标准等模式。我国法受到了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的深刻影响,将责任能力纳入到行为能力制度中进行处理,并以行为能力作为责任能力的基本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本质区别,难于对过错责任作出精确判定,也无法妥当说明过错责任之认定及承担的法理逻辑和伦理基础,因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现行的责任能力判断标准进行重构,以使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更为精细、科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