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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养老问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规模和结构的改变,养老机构的资金和服务类型的限制,使家庭和养老机构都无法独自承担全部养老责任。养老责任应由家庭、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在推广发展整合政府、家庭、机构等各种资源的居家养老模式中,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投入资金、宣传引导,合理整合社会养老资源,为老年群体提供满足其需求的养老服务,弥补家庭和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922.
92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强化了人们对政府监管成效的预期,然而事实上具有公共性的食品安全问题面临着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失灵的双重困境,需要从单一监管模式向多元治理模式转换。在治理理路下,社会责任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营利活动的内在约束和外在边界,应根据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互动关系在法律上构建促进机制,以催生和保护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动机。其对策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自律机制,建立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丰富政府的施政执法方式,落实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倡导性规范;发挥食品行业内部制约机制的作用,走出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性困境;建立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程序保障;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传递制度,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第三方审验机制。 相似文献
924.
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相似文献
925.
926.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927.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28.
学者从矫正正义视角作出的研究只能部分解释实践中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以风险控制为视角,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均可视为风险控制的工具,它们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为充分利用二者的双边优势,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应当保持制度上的合作。当环境管制标准能够达到社会最优标准时,侵权责任将作为“查漏机制”弥补环境管制标准的执行不足。这要求法院充分尊重管制标准,并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当环境管制只能设定最低限度的“门槛性”标准时,侵权责任将作为“补缺机制”弥补管制标准的设计不足,法院因此要为排污企业“量身定做”最佳的行为谨慎标准,并在必要时否认合规抗辩的效力。由此形成的制度合作框架从根本上解决了环境管制标准的侵权法效力问题,并能够对相关法律现象作出全面解释。 相似文献
929.
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不甚明确的现状,提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也不排除某些被授予了抽象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930.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强势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表现为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责任形式的特殊性、责任功能的特殊性和责任适用机制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