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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我国法中存在着在侵权法问题的判定上过度依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诊疗规范"的倾向。这些"外在"标准替代了法官对法律"内在"规则的审视和适用。行业标准替代了法律标准。比如,在医疗过失判定标准上,法官过度依赖"诊疗规范",忽视了基本法律标准——注意义务违反说和"合理医生"标准——的探寻和适用。我国法应纠正此种现象,注意对法律规则,比如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判定规则的细心构建,以给法官具体指导。"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诊疗规范"在侵权法中是判定过失的重要标准,但不是终局性和根本性标准。 相似文献
922.
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兼评乔尔·范伯格的限制自由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近些年的刑事立法缺少界定犯罪化正当性的基本立法原则。对刑事立法者而言,首先需要依据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保证国家正当地通过刑法禁止某个行为。在假定自由有限的前提下,美国法哲学家乔尔·范伯格在其著作《刑法的道德界限》中重新阐释了以损害原则为首的一系列限制自由原则,成为英美法语境中对犯罪化界限的经典表述。范伯格在方法上回避对法哲学抽象问题的讨论,按照如孙斯坦所说的"未完全理论化"的方法展开论述,体现了后现代法学的多元主义立场。他归纳的这些限制自由原则适应了多元价值时代的需求,对我国刑事立法确立基本立法原则,摆脱现存的随意性和被动性等问题以及防止过度犯罪化等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23.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92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中是关系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1件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收费不规范、不公开、价格虚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高昂鉴定费已经成为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法院委托鉴定的难题。为破解该困境,环保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尽快从厘清鉴定费的性质入手,合理确立鉴定费负担原则,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资金保障机制,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真正成为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助推器。 相似文献
925.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926.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属手段义务,对其不完全履行,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上判断,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同时构成对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无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在违约案件中均应予以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侵害人格权场合的抚慰金。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在履行利益不易确定的场合,可以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标准。 相似文献
927.
本文指出买方可以根据公约以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采取救济措施来弥补由于卖方不交付货物所属单据而造成的损失,对此文中做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928.
【裁判要旨】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使该损害由雇员自身原因而引发,也不能因此而免责,但承担的份额应有所减少。 相似文献
929.
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最小损害原则和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本文在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之间在适用上尚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妥当性——最小损害——均衡原则,以此顺序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则可以思维脉络上的相对清晰,步步为营,最终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准确地考量。二则能尽量减少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时的主观恣意,限制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30.
“资本多数决”规则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基础,尽管它对于维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促进公司决策效率的提升,但是无法避免陷入“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危险,也正是多数股东(或控股股东)所造成的少数派股东的一种侵害。英国成文公司法将股东因不公平损害行为受到的侵害作为一种救济类型,由于其避免了“福斯规则”下的繁琐举证而广受少数股东的青昧。作为替代衡平和正义解散公司的制度,压制行为存在程序上的障碍与实体上的狭隘等缺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