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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文拟就典权与一般担保物权、买回合同、当、不动产质权作一比较研究,借以阐明典权制度重建之必要性,以及典权在我国继续存在的社会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2.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53.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审判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我国关于警察证人作证的问题讨论中,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不是问题的关键,被告人对质权没有得到保障才是我国庭审问题的症结。在我国确立对质权,让警察走上法庭作证,既有利于发现真实,更有助于刑事审判的实质化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54.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55.
《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尚未出台,有关具体法律问题还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自于  相似文献   
56.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6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险之规避和消解,主要应倚赖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而其法律风险则主要应通过公示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上,交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传统方式不足以达到公示的要求,应改采登记的公示方式;《物权法》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有利于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电子登记制。  相似文献   
57.
宋薇 《法制与社会》2011,(7):265-265
空白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等必要记载事项而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背书人的签章必不可少.有时背书人也会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字样,因为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作此记载的也视为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  相似文献   
58.
质权还是抵押权:再论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权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相似文献   
59.
票据质权人并未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而是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后要归于消灭,而非不受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票据质权的设立具有无因性。在我国现行法上,笼统地主张票据质押行为一律具有文义性,有以偏赅全之嫌。我国担保法上的质押合同的确为实践合同,但我国物权法上的则为诺成合同。按照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汇票、记名本票作为标的物设立质权,票据的交付实际上是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成立了,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沁票、记名本票必须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才设立,一经设立,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60.
票据的流通性在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本文从背书连续的含义、背书连续的认定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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