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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制度的充分落实,可以激活人大权力,释放监督能量,有利于从制度源头上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由于立法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质询在我国实践中很少得到运用。要明确质询的对象、范围,健全质询案的启动、结束程序,使质询切实具备可操作性,以期不断完善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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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炜 《共产党员(沈阳)》2012,(9):52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但两年过去了,全国人大层面的质询案仍未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表示,质询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得正式列入议程才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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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极少。质询权极少运用的原因质询权在宪法、监督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而且法律对质询行为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多年来,质询这一项法定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宣传不到位;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识不到位;三是代表履职不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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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不可以提质询案。理由如下:一、遵循依法办事原则。关于人大质询案的提出。宪法、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都明确规定质询案必须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虽然监督法没有限定质询案只能在“会议期间”提出,但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任何法律都应和宪法保持一致,监督法也无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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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说明,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一种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与监督法规定的另一种监督方式──询问相比,质询更具有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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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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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开专题询问"先河"以来,国内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已开展,更多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尝试。尽管专题询问存在着刚性不足等局限,但在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和实效上,影响深远。开展专题询问,是本届全国人大的"破冰"之举。"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的精神,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2010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依法开展专题询问作出部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