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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萃报》6月 19日刊发了《一个人大代表与慕绥新的交锋》的文章 ,说的是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在任时 ,独断专行 ,“横”名远扬 ,对老百姓是一副“老爷”做派 ,不屑一顾。然而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买他的账。沈阳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有为就不怕“横” :在慕绥新事业走向“巅峰”时 ,冯有为联合 2 6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沈阳动物园土地转让问题”的质询案 ,让慕绥新“很没面子” ;此后 ,又向慕绥新提出了“市长要管好自己的配偶亲属”等意见 ,并两次在政府工作报告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冯有为的举动 ,惹恼了慕市长 ,他恶狠狠地说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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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代表建议大会议程加入半天质询环节。笔者认为,质询不同于询问,询问无法定程序,易于常态化;但质询的法律规定明确,常态化不妥。首先,质询必须要依法书面联名才能启动质询案。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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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成员依法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人选,但实际中鲜见。首先,主席团成员作为人大代表的一分子,其权利义务与其他代表是相同的。代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其中第二款明确规定代表可“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第十一条规定“代表……,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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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以监督法没有明确限定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而主张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笔者认为,该主张是对监督法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解读,是违宪的,必须予以纠正。质询案在"开会期间""会议期间"提出,这是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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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监督弱化问题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这项新规定要求,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即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另外.若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组成人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民日报》4月12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