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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后一个繁荣时代,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强盛。清高宗本人也较为重视打击大小官员的贪贿犯罪,尤其是针对作为封疆大吏的督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建设,但收效甚微,其原因何在,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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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成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57-63
贪贿犯罪死刑先废论的要害,不在于主张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而在于主张将贪贿犯罪死刑的废除放在较为优先的位置来考虑。其致命缺陷有两个:一是对普通暴力犯罪及财产犯罪危害性程度与贪贿犯罪危害性程度的高低作了颠倒性评价,在高估普通暴力犯罪以及财产犯罪危害性程度的同时,过分低估了贪贿犯罪的危害性程度,并错误地认为贪贿犯罪不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二是事实上把贪贿犯罪人的生命权摆在了优越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人和暴力犯罪人的地位,折射了一种不平等的生命权利观。在我国腐败犯罪高发的形势下,优先废除贪贿犯罪死刑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不正确的刑事政策选择。在当前形势下,贪贿犯罪不能优先于盗窃罪等普通财产犯罪以及其他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更不能优先于普通暴力犯罪废除或事实上废止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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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本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但一直以来两罪名的定性在审判实践中都备受争议.对于该两类犯罪应当从职务行为与正当经济往来行为的极易混淆性、单位内部文件追认对定性的重要影响、一对一言词证据对定性的影响、不同罪名本身的交叉增加定性难度等多个方面分析定性产生差异和变化的主要原因.同时,并结合当下司法公信的现实需求,从准确理解、把握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全面收集单位内部文件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严格审查言词证据以减少言词证据的变动,以及准确把握贪污受贿罪的各种交叉情形等多方面入手,分析如何减少和杜绝贪贿犯罪的定性变化,保证法院判决的稳定和确定效力,以确保司法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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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转变自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观念,贪贿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从是否违背市场交易规则、违反反洗钱义务等客观行为推定洗钱的主观故意。窝藏、转移、占有等仅物理、空间转移未改变不法所得性质的,不是洗钱行为。要充分利用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罚金刑适用实现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建立上下游统一管辖制度,更好实现对贪贿“自洗钱”犯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