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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侯雅文 《法制博览》2023,(2):133-135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132.
蒋曙光 《法制博览》2023,(27):69-71
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阶段比较常见的情况之一,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合同双方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如果合同解除制度不能得到正确使用,就有可能对合同中某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为了确保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并且确保在合同解除后能够将后续事宜安排妥恰,就应当对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进行细化和明确处理。《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整体较为复杂,因此,为了确保可以在具体实施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解除效力规则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对业内人士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33.
实践中,在公司股东之间拟转让股权时,许多股东选择让其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但是,当公司与股权转让者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合同双方按时履约,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结果是,股权转让股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对价给付义务,股权转让股东便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当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公司资产...  相似文献   
134.
符俏瑜 《法制博览》2022,(6):103-10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多层次住房政策,我国施行的《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为我国现实的养老和住房矛盾问题给予了制度支撑.本文将从"居住权"的定义和制度设立背景入手,阐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及需要关注的实务要点,并逐步深入剖析居住权制度在实务层面给社会及审判活动带来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35.
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由公法效力(直接效力)及私法效力(间接效力)两个层面所构成,而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效力分别为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效力结构二元性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具有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其基本秩序是以公法效力为主、私法效力为辅。中国宪政的选择应以近代立宪课题为重心,以宪法司法化而不是宪法私法化为宪政实践的真正方向。  相似文献   
136.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违法行为整治、警察权力规范等方面初步显示出其法制效力。但与此同时,也显现出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治安处罚、民警执法、传唤未成年人证人和通知家属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待《公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7.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凯  罗骁 《法学评论》2006,24(5):71-79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8.
李文胜 《法学杂志》2006,27(3):139-141
委托理财合同往往因超越经营范围或者保底条款显失公平而被判定为无效。但无论从经营范围本身的性质、作用与合理性,委托理财合同的历史及发展,还是从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类型,以及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等角度进行分析,都应当承认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资本市场诚信氛围的培育。  相似文献   
139.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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