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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赌博行为之除罪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欣元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3):28-30
将“以赌博为业”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而是刑法泛道德化的表现,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公民法意识的变迁,将赌博行为除罪化已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