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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增设了“主观过错”条款,从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行政处罚时考量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适用规则。相对人主观方面是否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综合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内在联系,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要件,确立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改变行政处罚一直以来遵循的客观归责原则。同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在各领域的适用目的确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2.
163.
域外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将犯罪是"加害—被害互动关系"产物的观念认知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相似文献   
164.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往往涉及第三方责任先损害患者生命或健康,而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出现医疗过错,造成患者进一步损害,即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涉及多种诉讼关系,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规定,本文认为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65.
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固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关注于客观要件的审查,而忽略主观过错认定的误区.第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十七条挝错”的审查范围应当涵盖整个交易行为.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恶意串通行为、违约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都应成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态.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物权法定的立法价值倾向,第三人执行异议应当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全面、充分地考察交易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才能确保民事执行行为的实体正当性和结果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6.
【裁判要旨】架设高压送电线路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相邻住户是否构成侵权,要从违法行为、妨碍或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应将高压送电线路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合法审批手续、设计施工是否违反有关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环评预测值是否超过限值等作为判断标准。架设高压送电线路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相邻住户不必然构成相邻权侵害。  相似文献   
167.
铁路运输已进入高速运营时代,但是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如何合理调整和分配铁路运营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铁路路外事故的法律适用和赔偿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所涉及,但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仍存在巨大争议。作者通过分析我国的相关规定,对铁路路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进一步进行明确,即如果铁路运营企业存在过错,则进行赔偿,如果不存在过错,也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168.
律师的执业过错与民事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戈宇 《中国律师》2000,(5):64-67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律师执业中产生过错要求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确定律师执业过错;如何避免律师执业过错;错了应该有什么赔偿,如何进行赔偿等等,这些问题无论是对律师管理部门还是执业律师都是值得探讨的。本文是一位执业律师根据法律和实践进行的思考,很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69.
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负担注意义务的双边预防模式能有效提升损害预防的效率,应使受害人负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风险预防理论既可满足无过错责任的预防需求,亦能契合受害人过错标准的形成逻辑,故有必要引入风险预防理论设定受害人过错判断标准。在风险预防视域下,由于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对危险的控制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受害人进行预防将会提升行为成本。因此,在无过错责任中应构建二元过错判断模式。在具体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注重考察其对危险认知水平以及控制能力,避免受害人过错泛化。  相似文献   
170.
在危险责任中,第三人过错是孤立性的、介入性的行为,第三人过错致害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称为"第三人的原因"),二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免责事由的本质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延伸,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立法机关在因果关系上的政策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缺失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造成了司法界在处理第三人过错致害纠纷上的困惑。理论上,在高压电致害中,"第三人的原因"可以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的其他情形造成高压电致害的,应由第三人与高压电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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