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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62.
调和与冲突:国内法视野下的文物返还善意取得适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既为文物大国,亦为文物流失大国,中国文物的流失状况每每令学者和收藏家们唏嘘不已,追索流失文物的状况与制度建构日益得到重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文物的追讨,因其公信力强成为文物返还中不可忽视的方式之一。文物返还是文物保护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随着民间收藏文物热的升温,国内文物交易中也开始出现文物所有权产生争议的情况。判断文物持有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该持有人占有文物的行为是否善意。无论是对中国国内还是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的返还而言,是否符合此项标准都是认定文物权属的基础。 相似文献
63.
汪厚冬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6):49-57
公法上不当得利作为公法之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受益方与受损方之间成立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权债务关系。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范围等内容。然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与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是公法上不当得利区别于民法上不当得利在法律效果上的最大差异所在,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则基本可准用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范。 相似文献
64.
无效合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同时,应根据合同给付财产的性质分别起算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合同无过错方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65.
欲确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利益范围,需先确定其性质。在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的各学说中,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和票据法上特别请求权说占主流地位,其中不当得利请求权说更能揭露其本质,因此其利益范围的划定也可比照民法上不当得利进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利益形态表现为金钱,世界通行的立法对其范围的表述方式是"在出票人、承兑人既得利益限度内",即返还的范围以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为持票人失去权利而得到的利益额为限度,而不是根据持票人所遭受损失或票面金额来确定。在持票人未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下,不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66.
浅议物权法背景下的林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彩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4):13-16
林业物权的保护要遵循<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保护的基本规范,其核心内容即落实这些物权请求权.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类型,明确其一般原理在林业物权保护中的应用.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涉及林业物权请求权,即物权人为了保全和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以侵害人为对象所享有的请求权,当该请求权因为侵害人不配合而难以实现时,物权人可以据此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可以说,林业物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即落实这些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67.
68.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生纠纷的财产存在着以下几种形态:(1)双方为缔约成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2)为履约支出的费用;(3)无效合同的履约部分;(4)双方为缔约和履约支出的费用信息;(5)因合同无效而丧失的有利时机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实践中处理无效合同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适用两种责任形态,即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无效后财产的纠纷形态与处理上的责任形态在范围上如何划分,即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损失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在司法及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69.
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的情形经常发生,而且有时遗失物还很贵重。遗失物品的情况是如此常见,仅靠加强人们的谨慎是难以避免的。如今我国新的《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但这些制度过于粗陋且不合理,给人们的生活和当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更为完善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一、我国《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及其缺陷我国《物权法》用六条法条规定了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其内容大体如下: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如果拾得 相似文献
70.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