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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善意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中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其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通过交易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须善意受让动产;受让人应实际占有标的物。 相似文献
922.
王海波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1999,(6)
本文主要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两个方面来阐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格问题。作者认为买卖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非经济组织)要具备订立买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要件,还要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特殊要件,即有关民法、公司法及交易实践中禁止某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经济组织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禁止条件。 相似文献
923.
贿赂犯罪若干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针对新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作者提出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要件;同时,贿赂犯罪对象应包括“一切不正当利益”和受贿罪数额起点宜再降低。 相似文献
924.
<正>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然而,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古训受到了质疑。本文拟在展开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刑法格言进行理论上的辨护。 相似文献
925.
<正> 行为问题是困扰刑法学界的一大问题,何为行为的问题不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其它的刑法理论也便失去依托。行为问题的研究是一切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 行为,“乃人之外部态度,亦即依意思支配可能支配并具有社会意义之身体动静”。“行为的概念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现了的(自由的)意志”。也有人认为“确定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应以刑法规范为标准。”德国更有学者认为行为只有有了责任的前提以后才能称为行为。而意大利刑法学界则将行为界定为具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人的举止。对于行为的分类,外国刑法学家将行为分类为广义的行为、狭义的行为。我国有的学者也有将行为划分为多种含义的,如“最广义行为、广义行为、狭义行为”,“有意行为、无 相似文献
926.
李玲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其构成应当符合四个要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当事人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定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寻求更为合理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927.
王东锋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4)
近几年,我国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生产经营的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投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行为的规范和惩治,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条文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上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准确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相似文献
928.
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要件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小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63-66
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维护秩序、公正之价值,促进效率.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人需为自己所有或为自己的主观意思占有,占有不以善意为必要;占有人必须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标的不以登记为限,已登记但登记错误的适用登记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929.
实践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具有类型化特点,实务裁判时有成为他罪“兜底罪名”的倾向。为解决实践中的适用泛化问题,需确定本罪罪量要素的体系定位,厘清罪量要素所限定的法益内涵,重新界定罪量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系上,罪量要素属于典型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依托的基本事实及对事实的规范性评价,但后者只需达到社会一般人评价的严重程度即可。内容上,罪量要素要求行为侵害法益“系统正常运行”后还需满足“量”的要求才可成立本罪。为限制本罪的适用,应排除与体系定位不符的“违法可得”标准,将“社会影响”外延限定在本罪的不法量域内,严格解释“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同时“举重以明轻”,适度扩张适用侵害结果持续时间的“时长”标准。 相似文献
930.
中止犯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袁彬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6):10-15
由于各种原因,各国中止犯在立法方式、法律性质、成立要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差异甚大。我国有必要参照国外中止犯的相关立法与理论,采取中止犯与未遂犯混合规定方式并将预备中止犯非犯罪化,增设准中止犯,在采取必减免制的同时增加中止犯与既遂犯的转化性规定。 相似文献